上游生态保护政策体系的完善
2025年10月13日
三、上游生态保护政策体系的完善
上游生态保护政策体系已基本建成,但是围绕提升水源涵养能力这一核心任务,生态保护政策体系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划定上游生态保护的红线。应高度重视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工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确保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线” 基础上,增加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消耗上限,并确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推进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科学确定牧草与载畜量的当量关系,构建生物防治的技术体系,加强人工优质牧草培育,减少草场压力。在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区中实施一批重大生态移民工程,缓解经济增长需求与生态保护的矛盾。
二是加快完善生态恢复政策。延续以退耕还林还草为主的生态恢复措施,推进上游生态恢复。推进黄河上游冲积平原地区生态恢复,根据降水和水资源时空分布特点,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压缩冬小麦种植规模,扩大饲草种植面积,缓减春旱缺水难题,减少河套等引黄灌区灌溉面积。[24]
三是进一步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目前黄河上游的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括2010年青海省探索建立的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国家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上游省(自治区)的省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以及陕甘两省探索的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等。应加快探索建立系统性、整体性、全覆盖、统一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健全黄河流域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机制。[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