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多,回应社会关切
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根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等国际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相关术语进行了统一,对法条顺序做了调整,文字性修改较多,现行《著作权法》61条中只有18条左右一字未动,仅仅是条文序号的变化。
立法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部分规定上升入法,对反映一致的诉求,积极吸纳,进行了很多实质性修改。
近年来,针对短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转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现行法保护的范畴,社会各界争论不已。 现行法列举式无法穷尽所有作品类型,而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定义“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规定过于狭窄、表述不够严谨,造成现实中作品界定标准不统一。
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将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这样的规定更合理、更精准、更科学,有很强的前瞻性,可以将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未来出现新的作品类型,都纳入调整的范畴。
简言之,只要符合新法中作品的定义,就依法受到保护,体现出《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宗旨,也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审理新型作品案件时出现随意解释、扩大或缩小作品范围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
按照现行法,“时事新闻”不受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定义为“单纯事实消息”。 实践中,新闻界和产业界对于“时事新闻”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为同一性,长期意见不一致,“时事新闻”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标准不统一,新闻作品权属不清,司法机关经常对涉及“时事新闻”的版权纠纷做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实践中,大量应受版权保护的“时事新闻”作品被肆意侵权盗版。这也是媒体融合推进不力的主要原因。
新法将“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 这样的限缩明确了不受保护的仅仅是“时事新闻”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 同时增加了新闻类职务作品的规定,即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这样的规定更利于界定新闻成果的版权归属,有利于新闻成果的传播与版权保护,将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媒体深度融合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法规定了“视听作品”这一作品类型,在保留电影、电视剧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同时保障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署名权和通过合同约定享有获酬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影视剧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 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这些规定既与在我国缔结并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相一致,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影视行业繁荣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反映了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民法理论。
新法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免费表演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方能属于“合理使用”。 同时新法增加了适用“合理使用”的条件,必须遵守“三步检验法”中的两步,即“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网络音乐和网络视听行业的迅猛发展,广大权利人和视听作品网站、音乐网站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广播组织权争论不休。 新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禁止权时,增加了网络传播的内容,同时规定了“紧箍咒”,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授权和行使禁止权时,“不得影响、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这样的设计,解决了广大权利人和产业界的担忧与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