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理五:版权使用费属于国家版权局归口管理

道理五:版权使用费属于国家版权局归口 管理

很多媒体,甚至政府官员认为,卡拉OK 收取版权使用费应该是文化部门的事情。 这是认识上的错误。 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都是政府管理部门,但是在卡拉OK 歌厅的管理上,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是不是争权夺利,是不是管理越位,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 我只清楚一点,那就是卡拉OK 版权使用费属于国家版权局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 在此,提醒大家注意:为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公平竞争,为了权利人利益,为了广大消费者,该出手时就出手,该硬一手就硬一手,这是千真万确的;但是同时也要记住,面对行业利益、部门利益,该收手时快收手,否则吃不了兜着走!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一:国家版权局依职权,严厉打击卡拉OK 歌厅侵权盗版行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版权市场监管和执法要“到位”,不能“缺位”。 坚决维护《著作权法》的尊严和严肃性。

建议二:中国音像协会依据权利人委托,依法按程序取证,起诉卡拉OK 歌厅,维护会员的权利。

建议三:境外唱片公司可以大开杀戒,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版权作品的卡拉OK 歌厅,决不心慈手软。

建议四:媒体也要学点《著作权法》,注意导向作用,别再弄出不靠谱的“八卦”新闻了。

建议五:卡拉OK 经营者和文化娱乐业协会学学《著作权法》,了解清楚标准的制定程序,记住以后说话要有根据。

卡拉OK 版权使用费风波引人关注,一方面说明权利人、使用者和公众在关注版权,人们的版权意识在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一事件久拖不决,政府部门在版权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方面如何履行法定职责,如何管理“到位”而不“越位”,值得人深思。

看来,学习、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不仅仅是权利人,是使用者,是社会公众的事,更是政府官员的事。

(原载于《中国新闻出版报》2006年6月24日第01—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