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十年修法一次

每逢十年修法一次

30年前,我国改革开放的头十年,由于没有颁布著作权法,也没有加入任何国际版权公约,因此,中外双方互不承担保护对方作品版权的法律义务。 1990年10月,哥伦比亚作家、《百年孤独》的作者、1982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马尔克斯访华,看到书店销售他的作品,而自己根本不知情,当然也没有任何版税收益,当时他表示以后不授权中国出版其作品。 其时我国的《著作权法》刚刚颁布,尚未生效,也未加入任何国际版权公约,不承担保护外国作品的义务。 马尔克斯的主张于法无据。 这反映了我国30年前的版权保护状况。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在中美多个政府协定谈判过程中,美方坚决要求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最终《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加入了互相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加速制定著作权法。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诞生于1990年9月7日,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https://www.daowen.com)

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各知识产权专门法必须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衔接,同时也要回应新技术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这次修订幅度较大,亮点很多:将杂技、建筑作品列入法定作品类型,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款上升入法,首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重要权项,取消了出版权必须十年专有的限制,规定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设定了法定赔偿额和诉前禁令等。 第一次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调整我国入世后版权的创作、运用、管理、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我国版权保护工作和版权事业的发展。

2010年2月26日,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次仅仅修改了“一条半”,即将第四条前半句“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修改为“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变成该条的后半句。 同时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