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信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书信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般情况下,书信手稿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构成要件,构成作品。 书信内容属于文字作品,书信手稿本身作为内容的载体还常常能构成美术作品(如书法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作者去世未满50年,版权还在保护期内,那么对书信手稿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都应该依法取得继承人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未发表的书信手稿出版时还涉及作者的发表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将书信手稿在媒体发表、出版、网络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朗诵、拍卖时都会涉及著作权人对书信依法享有的发表权、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一系列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公开展览展示、销售(包括拍卖)、发表、出版以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任何使用,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和侵权后果的扩大,可以请求法院向侵权人发出“诉前禁令”,禁止拍卖、发表、出版、传播等,同时可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书信手稿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时,持有人只享有著作权中的展览权这一项权利,发表权等其他著作权并不转移,仍然归属于作者或著作权人。 持有人仅有观赏、“拥有”等物权权利。 持有人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书信手稿行使法定的展览权时,不会有任何障碍,但是持有人对未发表书信手稿行使展览权或进行拍卖(拍卖必然涉及作品公开展示)时,必须注意发表权问题。 此时,展览权和发表权紧密相连,展览权受制于发表权。 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否则容易构成对著作权中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侵害。 当年,杨绛禁止拍卖书信,主要理由是拍卖行侵犯未发表书信的发表权(当然还有隐私权)。

市面上常见的名人书法、字画被赠送、拍卖、销售,均指物权法意义上所有权的转移,而著作权中除展览权外的其他权利仍归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 博物馆、文学馆或者自然人接受名家字画、手稿后,可以用于展示展览,但进行使用时,均需要获得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除非作者在赠送时以合法有效的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