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4: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

变化4:增加集体 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专门条款,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即非营利性法人,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明确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就使用费率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示义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增加了工作透明度与监管。

应该说,这是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回应了长期以来社会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诸多关切。

在以往的实践中,文著协和广大权利人遇到的典型问题就是举证难、维权难、司法审判赔偿低等,现在《著作权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提高了法定赔偿额上限。 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举证妨碍制度,法院为确定赔偿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额。

著作权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侵权案件时,不但有权询问当事人,调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等有关资料,还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权利人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还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这些规定,有利于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加强对会员合法权益的维护,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服务会员的底气更足了。

当然,《著作权法》修改仅仅是落实党中央加强版权保护部署的第一步,下一步,国务院将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进行及时修改完善,希望《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能够进一步细化,广大权利人所关心的报刊转载等“法定许可”付酬的保障机制、网络非法转载等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规制。

文著协将加大对新《著作权法》的宣传解读,让更多的权利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广大权利人在创作、传播、使用他人版权作品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侵权法律风险。

(原载于《新京报》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