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比金钱更重要
“先授权后使用”是国际版权公约和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春节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公布教辅侵犯众作家著作权有关情况后,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关注。 很多媒体、专家、作家本人从保护作家著作权、规范教辅出版市场、促进文化发展、完善政府监管等角度发表了观点。 有关出版社也站出来回应。 但是稍微懂一点著作权常识的人一看就会明白,有关出版社的回应实在是避实就虚,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人家说教辅的著作权问题,他说教材的稿费问题。 总之,让人感觉到一种傲慢,一种霸道。
“先授权后使用”,是国际版权公约和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是对作者权利的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这个原则,但是各国法律都对此作了明确的限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有12种,均无须作者授权,也无须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有5种,其中仅第二十三条教科书“法定许可”涉及教育领域,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作者许可,就选用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除此而外,对版权作品的任何形式的使用,都应该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 任何机构编写、出版教辅时选用版权作品,也概莫能外。
那么,为什么教科书就可以“先使用后付酬”,而教辅就必须“先授权后使用”? 答案很简单:第一,法律规定教科书属于“法定许可”;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教辅是教科书。 教辅不是教科书,所以,教辅就不能适用“先使用后付酬”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教科书,什么是教辅? 《义务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此有哪些规定?这个就不需要我们在教科书教辅编写、出版单位面前班门弄斧了。
那么,为什么很多教辅编写、出版单位将教辅与教材混为一谈,避而不谈教辅需要提前获得作家授权的版权问题呢? 都不愿意主动联系获得作家授权?(https://www.daowen.com)
原因无外乎这几种:第一,利益驱动,出版单位吃惯了免费的“霸王餐”,宁可自己赚得盆满钵盈,也不愿意把作家的稿酬成本考虑在心上,有的出版单位甚至将入选作者稿酬与编者的报酬混为一谈。 试看全国有多少家出版单位、文化公司在编写、出版教辅?有多少在校中小学生在购买使用教辅? 教辅的利益空间和市场规模有多大? 出版单位比我们每个作家和老百姓都清楚。 第二,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社会担当,站在自身立场,对法律条文肆意解读甚至歪解。 第三,对法律责任抱有侥幸心理,由于教辅编写、出版单位不公布教辅选文目录,作家很难知道作品被侵权,只要出版单位自己不说,谁会知道选用作家作品了呢? 即使有个别作家主动找上门来,也不给你说清楚法律责任,给你仨瓜俩枣就打发你了,另外,还侥幸地认为作家很难团结起来,没有机构敢站出来向这样实力强大的国企说“不”。 第四,作家维权意识不强,不知道法律规定,不知道怎么维权。 第五,政府监管缺位。 教辅图书鱼龙混杂,市场竞争激烈,编写出版单位资质不明,作家作品长期被免费试用,作家权益长期遭到侵犯,庞大市场收益与作家无关。 这是公平的市场经济吗?
文著协宣布起诉个别出版社教辅侵权不是最终目的,是不得已而为之。 有关出版社宁肯花钱在某些媒体发布所谓的公告,让作者来认领稿费,避而不谈侵权责任;他们宁肯花钱做教辅推广,也不愿意主动去找作家授权;而且还通过有关部门和渠道给我们施加压力,不让我们起诉,不让我们向媒体公布他们教辅侵权的真相;对我们主动发出的谈判邀请,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理睬。 文著协与有关出版社交涉三年,感受到的是对方对法律的漠视,对作家权利的轻蔑,对作家合理诉求的置若罔闻、搪塞,是对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推脱、回避,感受到的是霸道、傲慢。 作家的合法权利在他们那里就是一句空话。
只要有关出版社不公开承认教辅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诉讼就不会停止,第一拨诉讼之后,还会有第二拨、第三拨,甚至会在上海、广州、杭州等地全面开花。
当然,即使起诉后,我们也不会关闭谈判的大门,但是谈判也绝不是委曲求全,一定要让教辅编写、出版单位明白法律责任,知道获得尊重比金钱更重要!
(原载于《教育与出版》2013年3—4月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