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

“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若干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情形,包括:(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2)报刊转载;(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教科书“法定许可”的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可以先使用作品后付酬,同时使用者有义务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 该规定仅指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教材”,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等。 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界定了教科书的范围,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是指为实施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保证基本的教学标准,或者为达到国家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教科书“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即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摄影作品、录音制品亦有不同标准。 依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教科书汇编者将相应报酬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如果没有按照《办法》规定支付报酬,教科书汇编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社负有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的义务。 该规定仅针对文字作品,不包括其他作品。 长期以来,很多新闻出版单位误认为报刊之间转载美术摄影作品也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作者对作品有禁止转载声明的不适用该条规定,该项“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报刊之间的转载、摘编,不延及图书、网络等其他形式。 当报刊转载时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按照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报刊转载稿酬标准由《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1999年)的每千字不低于50元,修改为每千字不低于100元。(https://www.daowen.com)

按照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文著协是负责全国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的法定机构。 报刊社和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向文著协缴纳了报刊转载稿酬和教科书选文稿酬后,即履行了法定的付酬义务,作品经常被转载的作者、译者或继承人可以向文著协主动备案个人信息,提供转载情况,联系领取稿酬。

在一些报刊刊发、摘编网络内容,网络之间互相转载的情况下,文著协认真区分媒体新闻报道、商业使用、党政机关加强公务员队伍和党建工作需要等不同情况,与有关报刊社、网站、党政机关合作,提供咨询意见,主动授权会员作品、帮助联系作者、解释说明具体情况、转付转载稿酬,在很大程度上既解决了用户的潜在版权风险,也维护了著作权人的有关权益。 从2019年1月起,文著协成为中央宣传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的版权顾问/服务单位。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又称为“网络法定许可”,即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课件,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 目前,这两项“网络法定许可”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很多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公告付酬标准,也几乎没有作者从网络“法定许可”制度中获得报酬。解决该问题的最佳办法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文著协经过调研后,联合制定付酬标准并发布公告,以此克服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定标准缺乏权威性的弊端,同时避免侵权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