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演绎作品不能太任性

改编演绎作品不能太任性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这主要涉及“公版”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https://www.daowen.com)

长期以来,出版界、影视界、游戏界对“公版”经典名著的改编、改写、演绎情有独钟,但是,很多改编、改写、演绎没有道德和法律底线,一味地追求娱乐性,博人眼球,甚至违背人们对作品的一贯认知,改编演绎任性随意,甚至歪曲、篡改,有的配图与文字内容严重不符,往往会侵犯原著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由于名著作者的后人和公众不了解人身权没有期限限制的规定,这类问题诉至法院的不多,公众和媒体大多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 但是这也涉及市场竞争秩序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