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教科书有关权利 有法可依

与教科书有关权利 有法可依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除了遵守这一规定外,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还应同时履行三项义务:第一,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目前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标准是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且在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 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教科书选文稿酬转付的法定机构;第二,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第三,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然这里还有个大前提,那就是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选用。(https://www.daowen.com)

对于作者的修改权,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教科书属于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同时规定,汇编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即“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者“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第三十四条规定则更明确,图书出版者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前提是“经作者许可”。

当然,出版单位、文化公司编写、出版教育部公布的“语文新课程标准”图书、同步训练、课外阅读、寒暑假作品等教辅类、汇编类图书不属于教科书,也就不能适用“法定许可”,在编写出版前,应当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必须获得作者或译者等著作权人的授权,并要协商和支付报酬,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