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的困境

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的困境

2011年年初,著名作家贾平凹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长篇小说《古炉》。 由于贾平凹将该书电子版权授予网易公司,人民文学出版社遂将网易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 《古炉》电子版权到底控制在谁手中? 人民文学出版社是否有权起诉网易? 贾平凹是否有权将电子版权授予网易? 网易获得的电子版权授权是否有效?真的是贾平凹见钱眼开,将数字版权“一女二嫁”,重复授权,还是人民文学出版社无权授权? 其实,这场纠纷暴露了目前火热的数字出版中作家、出版社和网络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更暴露了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产业如何调整发展战略获得新生的问题,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还有很多困境待解。

首先,传统出版界对数字版权的认识有三大误区。

误区一:版权是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或障碍。 数字出版也是在运营版权,是版权作品的传播和版权的流转,版权是作品的灵魂,是数字出版无法越过的坎儿。 离开版权内容资源,数字出版企业没有竞争力,数字版权内容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基础。 海量作品数字版权授权难才是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问题。

误区二:专有出版权包括数字版权。 某出版社领导公开宣称专有出版权包括数字版权,数字版权是专有出版权的延伸,出版社对作品进行了策划编辑加工、营销、发行、版式设计等,获得了专有出版权,因此就获得了数字版权。 实践中,持有“版之不存,权将焉附?”观点的人不在少数。 事实上,数字版权、电子版权都不是法律概念,但是与出版权同属于作者享有的十七项著作权利之列。目前在中国,个人不能成立出版社,自己无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出版权,因此,必须通过享有出版资质的传统出版社来实现,数字版权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数字版权和出版权都是各自独立的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误区三:有授权等于可以转授权。 有些出版社要求作者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即将数字版权授予出版社。 出版社作为图书的出版者,在获得数字版权授权后,不一定有权转授权。 可能合同仅仅约定出版者有权自己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和运营,而没有可以转授权的权利。 这个需要作者明辨。

其次,出版社版权意识亟待加强。 有的社内部管理混乱,缺乏统一的数字版权管理手段和制度。 出版合同不规范,数字版权归属不清,对自家家底不清楚。 最常见的现象是,作者在合同里没有把数字版权给出版社,但出版社却越权授权给数字出版企业,造成事实侵权,还有作者和出版社分头授权,造成双重授权等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前几天某地方出版社数字出版部主任微博公开指责京东侵权,公布的一份授权文件至少经过两手,但是后来发现是京东与该社领导直接签字授权了。

第三,一些出版社对数字出版产业前景认识不足,不了解数字出版产业的商业模式,对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之间的关系还多停留在挑战多于机遇的认识层面,没有危机感。

第四,定位不清。 除了出版社拥有教材、辞书等图书的著作权和作者将著作权或者数字版权转让给出版社之外,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出版社一般都应该是代理人角色。 很多出版社片面强调自身的投入,与作者争抢数字版权的情况屡见不鲜。 对于草根作者,出版社都表现出了国企的强势地位,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保留,而强加给作者一些义务。 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在出版合同中,出版社享有一切权利,而我们只是尽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是任人宰割的羔羊。

出版社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会要求拥有数字版权的代理权。 但现实中,出版社和作者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对数字版权的约定往往都不明确。 要么约定不清晰,要么约定不合法或不公平。 合同中经常使用“数字版权”“电子版权”“数字化制品权”“网络版权”“多媒体版权”等非法律语言,而且大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使用条件与结算条件、预付版权使用费、分成比例、销售数据的提供与核查、结算方式、授权期限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这样导致双方对数字版权的约定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引发数字版权纠纷。

当然,渠道和运营商的强势地位和不容乐观的网络侵权盗版环境,也导致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举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