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出版机构开展版权资产管理与运用的有效做法

二、科技出版机构开展版权资产 管理与运用的有效做法

最近几年,由于出版业重视版权资源建设,重视版权资产管理与运用,加强相应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等综合科技类专业出版机构在数字出版、融合出版进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实力逐渐壮大,已经走在全国出版界的前列。 针对科技出版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版权资产管理与运用落后的现状,笔者认为,出版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确权、制度制定、系统建设、开发与维权等关键问题。

1.加强版权合同管理,理清出版物版权归属

科技出版社可针对原创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各类科技出版物的版权归属,制定版权资产管理与运用制度。 这是进行版权资产管理、运用和市场开发的基础。 科技出版社应从本社发展角度出发,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 将合同分类,细化版权权利,开发建立版权合同管理系统:出版社拥有哪些作品的全部版权,出版社是否有权自主对外合作;哪些出版物属于合作作品,版权由出版社与作者(团体、机构)共有;哪些作品只有部分授权,出版社属于代理人角色;哪些作品没有得到作者授权。 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通过内部版权合同管理系统可清楚了解每种出版物的版权状况,进而决定采取何种手段进入后续的工作流程。 比如,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科技出版机构自身投资开发的科技类教材、工具书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版权由出版社享有或共有,这将有利于后续的版权授权与开发合作。

由于市场发展很快,各出版社可以先从增量版权资产管理入手,从签订合同之初就开展相关工作,再做存量版权资产工作,规范历史旧账需要时间和人力,更要摆正位置和姿态。 机械工业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等都有几十年的历史,出版的出版物数量多,梳理版权归属不但需要大量人力和时间,更需要版权专业知识。 因此,各出版社可以借助专业版权机构、专业版权律师事务所的力量,完成本社的版权资产梳理和运用工作。

2.加强作者资源管理,建立作者(权利人)库

作者是出版社的衣食父母。 我国出版单位的设立属于国家审批制,出版社拥有的是出版资质,出版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作者个人无法成立出版社,作者的出版权只有通过出版社出书或网络平台发表才能实现。 因此,出版社并不是本身就拥有出版权,而是通过合同等形式才能获得版权。 如果出版社自身有能力去运营开发电子书、有声书、数据库、新媒体等版权资源,就可以在出书之前与作者协商,通过协商依法获得相应授权,并严格执行合同,对作者负责,保证作者应得的各种收益。 对于多年前已经出版的出版物,出版社要主动与作者、继承人、代理人洽谈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如果出版社没有这样的操作能力和控制能力,就不要为了利益而去充当代理人、二传手的角色,否则会影响作者收益和作品传播,甚至陷入法律纠纷。

3.提高版权运用能力

大多数情况下,作者只有将作品(通过出版社或网络平台等)投放入市场,通过出版、传播、使用、改编、演绎等手段才能实现作品的市场价值,进而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是,在新技术条件下,作品的市场经营有独特的传播方式和营利手段,传统出版单位自身往往缺乏这类能力或能力不足。 因此,出版社应该充分了解各类作品的不同传播方式、媒介、经营模式、营利手段,了解作品的市场定位,进而确定适合本社的市场开发模式与合作模式。

在数字出版、融合出版环境下,平台、渠道往往具有较为强大的资金和技术优势,能够控制市场,掌握话语权和定价权。 所以,在数字出版产业中,科技出版机构也难以避免被渠道和平台限制的情况。 除了部分国有大型企业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大多数科技出版机构都不具备资金和技术优势,无法与渠道和平台分庭抗礼,在此情况下,就需要通过联合来增强实力、话语权和定价权。近年来,海内外大型数字期刊平台、知识资源平台几乎年年涨价,贡献了版权资源的科技出版机构收益也不高,这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期刊、图书出版商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会员自身权益、参与市场竞争、开展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图书、期刊、报业等行业协会需要借鉴的方法。 我国科技出版机构在与平台、渠道洽谈合作时,应该学习海外同行的做法,邀请专业版权律师参与,或者将某些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谈判,这样才有可能扭转谈判桌上的“颓势”地位,增强话语权和定价权,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和行业的规范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数字期刊、知识资源平台属于“畸形”发展的状态,作为提供科技期刊、科技图书内容资源的科技出版机构,从数字出版中获益极低是不正常的现象,应该引起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关注。 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扭转科技出版机构的“颓势”地位,尤其是扭转参与国际竞争的“弱势”地位。

4.加强版权保护

目前,我国科技期刊数字化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除了个别期刊与作者有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是否合法需要个案分析),很多科技期刊社与作者没有合法的合同约定,大都是科技期刊千篇一律的“版权声明”取代了作者的合同授权。 而且,很多科技期刊在没有得到作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就授权给知识资源平台,知识资源平台也几乎不向期刊社和出版社转付平台版权费。 知识资源平台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授权不明确,培养硕士博士、享有国家财政预算的高校科研机构长期“越俎代庖”,充当版权代理人,做起了免费授权的营生,这与其自身定位严重不符。 此外,知识资源平台收录的会议论文很多都是会议组织者提供,没有得到会议论文作者授权。 更有甚者,某些机构打着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幌子,将大量数字化科技期刊免费向公众开放。 这种无视国家法律、肆意剥夺广大科技期刊论文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受到国家的制止。 平台和渠道因此攫取了大量利益,应该为长期侵权付出代价,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科技期刊社对作为汇编作品的整本期刊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时,还要取得期刊论文作者的授权,科技期刊单方面的版权声明并不能解决作者授权问题。 目前,针对科技期刊、科技图书遭受的大量著作权侵权行为,一方面,作为著作权人的作者、期刊社、出版社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侵害著作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向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或文化市场执法部门投诉,提供相关证据,要求对被告进行调查,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专门整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取得很大成效。 国家版权局也鼓励广大权利人和公众举报侵权盗版行为,举报查实还有奖励。 另外,“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也有多家科技出版机构参与,近年来在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打击侵权盗版、规范行业发展等方面也发挥了很大作用。 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保护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习近平主席在2017年也多次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改善营商环境。 因此,科技出版机构既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出版单位,也要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