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的现状

国内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由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引发的版权纠纷越来越多,影响也越来越大,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如王蒙等6作家诉“北京在线”、北大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新京报》诉浙江在线、作家赵赵诉书生及多位作者诉万方数据、清华同方、方正阿帕比等。 上述案例反映出当前数字版权保护存在以下问题:作者的利益未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数字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盈利模式逐渐清晰。 手机出版、电子书、电子杂志、网络广播、数据库销售、在线阅读、网络下载、按需印刷以及广告分成等新兴的商业模式从理论上说本应能够给著作权人的创造性劳动带来巨大的经济回报,但现实中大部分版权收益被中间的运营传播渠道强势地拿走,作者、传统出版社和报刊社都获益有限,基本没有出版社或传统作家能够理直气壮地站出来公布自己的数字版权收益。

网络侵权盗版依然猖獗,维权难度增大。 作品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发表、传播更便捷,读者对作品的反馈更迅速、互动性更强,作品获取也更方便。 但相伴而生的是版权保护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网络侵权盗版现象比较猖獗。

首先,数字网络版权授权不规范。 许多数字作品的复制、传播、使用都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相关机构越权授权、擅自授权,导致目前数字网络版权侵权纠纷不断发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维护。 这是阻碍数字出版、网络出版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

其次,数字网络环境下,作者个体维权成本更高、难度更大。与侵权盗版行为不断增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著作权人维权难度增大,维权成本更高。 当前数字网络版权纠纷的特点在于,单个作者维权取证难、取证费用高;网络版权纠纷索赔金额难以计算,各地差异很大;司法管辖权确定难;作者对于数字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控制和管理很难。(https://www.daowen.com)

上述因素导致单个作者面对依靠高科技手段起家的网络公司和无线通信企业等数字出版企业、数字出版集成商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和不平等的地位,对数字版权保护往往表现得无能为力。 因此,相当数量的作者对数字网络版权失去信心和希望,不敢指望从数字网络版权获得经济回报,往往只把数字网络当做广告和传播手段而已。 很多数字网络企业依靠无情地剥夺众多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赚得盆满钵盈,甚至谋求上市的背后,却是众多作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经济权利难以实现的怪现象。

众多作者面对数字网络版权被侵犯而集体失语的现象,并不能表明作者愿意放弃自身的合法权利。 其实,这是一座威力巨大的“活火山”,一旦爆发,就会令数字出版产业振聋发聩,就会让很多企业的上市梦想破灭,甚至关门,只是这样的时机未到而已。

数字网络传播的制度规范不足。 手机出版、数字出版、网络出版的准确定义、内涵、外延等都不清晰,没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出版术语、版权法律术语、计算机和电信技术术语交织在一起,技术标准不统一,格式不统一,内容来源不统一,术语不统一,缺乏制度规范。 现有法律法规明显滞后,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和版权产业发展的需要。 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都与现实有很大出入,需要重新调整;复制权规定需要细化、增强操作性;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的文章转载(如手机报)需要授权这样的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规定依然未改等。

数字版权资源的管理经营现状不尽如人意。 数字版权资源的管理和经营应该是新时期数字出版竞争中占领制高点的“法宝”。但传统出版社和报刊社对于数字版权资源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参差不齐。 很多出版单位或数字出版企业极端重视数字版权,通过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霸占数字版权,造成数字版权资源多年闲置。 著作权人的作品无法通过合法的授权渠道进入数字网络传播,著作权人无法从数字网络版权中获得收益;有的数字出版企业以此为营生,到处打击别人。 很多出版单位不拥有数字版权,但是却敢与数字出版企业签订授权合同,尤其是很多期刊社,仅仅依靠在期刊刊登的版权声明,就想当然地认为拥有数字版权,而肆意授权他人使用,根本不关心原作者的合法权利。 绝大多数出版单位缺乏对数字版权资源管理、运用和保护的意识和手段,管理不得法,甚至混乱。 这些行为造成数字版权纠纷不断,相关数字出版企业通过侵权使用版权作品攫取丰厚利润。 因此,传统出版单位的数字版权管理、经营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