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迎来发展新机遇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和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目前,我国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定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的法定职能,推动广大会员作品合法有序使用和传播,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集体管理组织在内部建设,服务国家、社会、公众、会员的能力和水平方面尚不能完全适应国家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社会公众有很多新期待。
新法第八条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即非营利性法人,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吸收了国外集体管理组织成熟的经验,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就使用费标准的争议解决机制,既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 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向社会定期公布使用费收转、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同时,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其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这是本法的一大亮点。
这样的设计,回应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诸多关切,是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其社会治理作用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有利于提高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提升其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同时,新法关于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技术保护措施等规定也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回应了技术发展带来的很多挑战,明晰了版权作品创作、传播、使用、管理、保护的法律边界和法律责任。 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必将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文化强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和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同时,尽管经过多年呼吁,广大权利人普遍关注的报刊转载、教科书和广播组织等“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长期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惩罚措施、权利人长期诟病的“法定许可”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网络转载应该纳入“法定许可”等问题在本次修法中仍没有得到解决。 期待国务院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订司法解释时予以考虑解决。
(原载于《中国专利与商标》2021 年第2 期,季刊,中英文对照,中文原文为繁体中文)
【注释】
[1]在二次审议稿和表决稿中,该条被调整为第五十四条。
[2]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