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理三:媒体报道要客观公正!

道理三:媒体报道要客观公正!

最近几天的媒体非常关注这个事件,做些客观报道,属于媒体职责所在,本无可厚非。 但是,很多媒体的报道不顾事实,不调查原委,不了解法律规定,就发表或者诱导专家发表不切实际的言论,作了一些不合时宜和不合事实的报道,偏离了媒体的舆论导向的方向,给公众尤其那些不懂法的人造成很大的误导,有悖于我们的意识形态要求。 仅举一例,如11月22日京城一晚报第二版“晚餐漫画”栏目,上有一幅漫画:左边二人手拿“声明”,面前是深渊;深渊上吊桥被对面城堡里的二人拉起。 城堡上悬横幅“征求意见座谈会”,此两人口称:“凡是意见跟咱们不一致的,都不许放进来!”漫画下面简短的报道之后,所配发的评论却值得人深思,为防止产生歧义,现实录如下:

“版权局,咱在法庭上见”

此番诸多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对卡拉OK 版权使用费说“不”,可算是收费者与缴费者的一次正面交锋。匪夷所思的是,交锋尚未开始,收费标准却已在此前公布——所以,卡拉OK 版权使用费标准显然不是权利博弈的结果,而是公权专断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

卡拉OK 经营者当然有义务向著作权人缴纳版权费,但是如果这个标准是单方制定的,另一方就有了拒绝执行的权利。如果两者达不成契约,出路只有一路:在法庭上见。

看了漫画和评论,读者似乎感觉此君很有激情,很有正义感。爽! ——终于说出了大家的心声。 实则不然。 首先,此君没有搞清楚这其中的法律关系。 国家版权局在卡拉OK 版权费的标准上,职责只有一条:按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 他搞混了收费主体,版权局不是收费主体。 其次,针对卡拉OK 版权费,权利人或权利人组织与卡拉OK 经营者已经讨论、协商很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是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权利人代表大会制定版权费标准的。 国家版权局不是制定该标准的主体,何谈“公权专断”? 既然版权局不是主体,何谈“法庭上见”? 再次,“缴费”与“交费”不要搞混了。 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要求公民法人“缴纳”税费,是行使公权力,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其他人、组织之间应该使用“交纳”,体现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