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与作者非雇佣或委托关系,双方合同属著作权转让合同

平台与作者非雇佣或委托关系,双方合同属著作权转让合同

从部分网络作家爆料的信息以及5月6日阅文集团与作家共同召开恳谈会的情况来看,即使网文平台在与作者的合同中有“聘请”字眼,他们之间建立的也不是劳务关系、委托关系,而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主要受《著作权法》约束。

《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合同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两种类型。 中国网络文学的产生及20年来的发展都依靠民营资本的力量,平台往往通过与网文作者签署一个“大合同”,取得“会籍”,来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个合同应该属于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同时规定了必备条款。 一份有效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含转让的具体权利种类,转让条件(如价金、对价、版税或分成条件),交付转让价金的时间和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与此同时,平台与作者签订的著作权归属、署名方式、运营以及收益分成等合同条款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语言表述合法、规范,符合行业惯例和公序良俗。 否则,容易影响整个合同和部分条款的法律效力,更会产生版权纠纷。 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https://www.daowen.com)

在平台与网文作者已经通过“大合同”或“总合同”建立了合作关系的前提下,可以就具体活动、具体创作项目等向网文作者发出要约邀请,或委托具体的网文作者创作具体的作品、完成具体的项目,并提供创作要求、创作思路、资金、技术等基础条件。 如果网文作者愿意承担或参与,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签署委托合同,或以合法的形式予以承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可以通过委托合同约定归平台(即委托人),并且平台为此支付价金。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创作者、网文作者)。 从双方争议的情况来看,这次讨论的焦点是平台与所有网文作者的“大合同”。

笔者认为,即使阅文集团对于及时更新内容的签约网文作者支付所谓的“签到奖”,也只是一种鼓励措施,并不能改变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 “大合同”中因为有“聘请”之类的措辞,双方因此就成了“雇佣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这只是阅文集团单方面对法律术语、双方关系的解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法律的解释权只归立法者所有。 这一点,在5月6日召开恳谈会后,阅文集团官方代表也承认“作家与阅文平台是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合同中采用‘聘请’这样的字眼系不当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