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明确具体,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更透明
2026年02月19日
条款明确具体,集体
管理组织运作更透明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和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新《著作权法》第八条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权能和公示义务,规定著作权使用费争议的解决机制,明确了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集体管理组织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 新法的这些规定,提升了集体管理组织工作透明度,有利于社会监督和集体管理组织自身发展,是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其社会治理作用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回应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诸多关切。
2020年,作为负责全国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的法定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会员超过1万,收取文字作品著作权版权费2210万元,首次突破2000万元,比2019年增长15%,在我国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唯一实现正增长。
新《著作权法》强化了著作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权利人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这些规定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强化对会员合法权益的维护,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服务会员的底气更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