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作品”定义,保护更全面
2026年02月19日
完善“作品”定义,保护更全面
近年来,短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转播、音乐喷泉、实景山水表演、人工智能生成物等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成为各界争论的热点。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采用列举式,规定了8种作品类型,同时设定兜底或开放式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列举式无法穷尽所有作品类型,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定义“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规定过于狭窄、表述不严谨,造成现实中作品界定标准不统一。
新《著作权法》完善了“作品”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这样的规定更合理、更精准、更科学,有很强的前瞻性。(https://www.daowen.com)
简言之,作品只要符合新法的定义,就依法受到保护,体现出《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宗旨,也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审理新型作品案件时随意解释、扩大或缩小作品范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