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1:“作品”定义被修改更趋合理
2026年02月19日
变化1:“作品”定义被修改更趋合理
新《著作权法》修改了“作品”的定义,即“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现行《著作权法》采用列举式,规定了8种具体的作品类型,同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作品的定义。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要求保护的客体是先界定作品类型,还是先界定是否属于作品,意见不统一。 同时,近年来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无法划入法定作品类型,只能进入“兜底条款”,这容易造成是否构成作品的争议甚至导致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https://www.daowen.com)
修改后,现行《著作权法》中“电影和类电作品”被修改为“视听作品”,既与2020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相衔接,也充分考虑到了影视行业繁荣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 同时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作品的定义上升入法,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规定更趋合理,更容易判断和界定,更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可以将近年来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纳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