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2026年02月19日
我国著作权集体
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行30年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蹒跚前行,在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著作权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中,应该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完善“法定许可”付酬保障机制,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指导与服务,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为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至今已有30年。 30年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摄著协)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影著协)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下简称五大组织)基本覆盖了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主要作品。 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著作权登记、集体管理、交易平台、中介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著作权社会服务体系。[1]
30年来,从落地生根,到枝繁叶茂,五大组织在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律法规、推动作品传播和产业发展、完善著作权法制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