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数字出版发展的建议
数字时代已经到来,出版社如何规范和加强对数字版权资源的占有、管理、运用和维护,如何向数字出版要效益? 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版权问题如何解决?
第一,出版社应该提高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前景的认识,既不能过于悲观,畏首畏尾,停滞不前,也不能盲目上马平台,大把投钱,应该加强对数字出版产业商业模式的了解,提高谈判和经营能力,制定数字出版发展战略。 最重要的是规范图书出版合同,明确每本书的数字版权归属,明确自身定位,与作者建立公平、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保证作者的数字版权收益。 如果固守陈旧观念,视数字出版为洪水猛兽,忽视数字出版的发展,恐怕很难在未来市场中立足,容易被淘汰出局。
第二,出版社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版权。 各人自扫门前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数字出版商、平台和运营商要有版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没有广大作者和出版社提供的版权内容,数字出版产业根本无从谈起。 要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保护基本原则,让创作、生产数字内容的著作权人受到合理尊重,得到合理回报和有效保护。在利益分配上,数字出版商、平台和运营商要充分考虑著作权人的收益,不能让著作权人只付出没回报,要构建和谐公平、平等互利的数字出版产业链。 这是平台、运营商必须考虑的战略问题。 如果一个商业模式对广大权利人利益造成大规模伤害,产业发展格局受到严重影响,这就不是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
第四,顺应产业发展需要,创新数字版权授权模式。 由于面对数字出版商,个人或者中小出版社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实现平等谈判,所以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其专业优势,向数字出版商“一揽子”授权会员作品,可以解决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传统出版社在数字出版方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战,很难形成合纵连横的格局,因此,加强与集体管理组织合作,在推广作品和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拧成一股绳,不但可以增强谈判实力,有效改变单体出版社面对强势平台和运营商的不平等和弱势地位,还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作品传播效率、速度和广度,另外还可以大大降低维权成本。 文著协代表作家向谷歌、百度维权,与亚马逊、手机运营商等主动开展合作,就是有力的证明。 著作权集体管理应该是解决数字版权授权和维护数字出版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第五,建立国家级数字版权资源平台和交易平台,建立数字出版产品“走出去”的平台。 平台应该承载数字版权内容数据库建设、著作权登记与查询、著作权交易管理与备案等功能,应该与现有的版权登记机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出版行业协会等建立紧密的业务联系。 没必要在各地一窝蜂地都建设平台,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金和资源的巨大浪费。 文著协已经与亚马逊展开合作,并在着力打造“中国电子书海外版权推广平台”,利用海外资源和渠道,为广大作者和中小出版社搭建数字出版产品“走出去”的平台。 有关部门可以支持针对不同作品建立一个或几个完整、权威的国家级基础数字版权内容数据中心。 现在很多电子书加工企业没有统一的标准,文本内容也缺乏权威性。(https://www.daowen.com)
第六,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数字出版的监管和指导。 据了解,数字出版涉及20几个部委,其中工信、公安、文化等部门比较强势,协调难度可见一斑。
为此,建议:1.检查数字出版商、运营商是否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运营,加强规范和引导。 有媒体报道,十几万家网站都在做数字出版,但是都没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互联网出版资质。 2.检查数字出版企业传播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规定,手机阅读低俗现象不容忽视。 3.检查版权授权,鼓励、支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参与数字出版,对数字版权进行集中授权。 集体管理和集中授权,是降低数字版权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提高作品传播速度和效率的最佳手段。 4.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网络侵权盗版。 对于规模大、影响广、危害大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给侵权盗版企业以足够的震慑,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工信部近年开展的网络专项治理行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5.完善数字版权纠纷调解机制。 需要版权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认可、支持,并鼓励非营利组织开展民间调解。 调解是解决版权纠纷的最经济、最便捷方式。
第七,尽快完善著作权相关立法,出台有关政策。 《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都需要适应社会发展、权利人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 “避风港原则”再也不应该是网络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了。 法定赔偿额也应该与时俱进,提高到足以打击和震慑网络侵权盗版的标准。
第八,加快对跨界人才的培养。 数字出版产业是将传统出版业和新兴技术完美结合的朝阳产业,非常需要熟悉版权交易和市场运作、精通信息技术的跨界人才。 同时,国家应该加强这类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原载于《中华读书报》2012年3月28日专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