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无须作者许可,也无须付酬

“合理使用”:无须作者许可,也无须付酬

“合理使用”是指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可使用其作品。 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但出版社、报刊社、作者等使用者仍然负有如下三项法定义务,即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就是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三步检验法”。 同时,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大前提必须是已发表作品。(https://www.daowen.com)

在适用“合理使用”的实践中,出版社、报刊社容易出现作者署名不当、署名错误、不署名、传播时事新闻不注明出处等问题。 在适用“合理使用”时,报刊社在审核文章作者对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使用时,应该重点审核是否符合法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是否履行了三项法定义务。 未履行“合理使用”的任何一项法定义务时,报刊社都应该依法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