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不能被剥夺,但可约定实现方式
现行《著作权法》允许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就是经济权利。 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即精神权利。 不论网络文学作品以什么形式发表,或被改编成何种形式,原作者仍然拥有署名权,署名权不能被剥夺。 与署名权一样,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属于人身权,不可以被转让。 但作者如果没有时间修改,可以委托、许可平台或他人进行修改,行使修改权,可以约定修改后的作品需得到作者的认可。
至于改编权,究竟是作者改编、委托别人改编,还是委托平台改编,在合同当中都需要有明确的约定。 一般情况下,在平台跟作者签订“总合同”后,涉及后续的影视剧等其他作品形式的改编,能产生较大经济收益的行为,往往还会签署单独的合同或补充协议,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怎么行使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平台对作品的修改、改编、演绎,甚至仅仅利用作者在市场形成的知名的署名、已有作品的人物名称,进行与作者作品内容毫无关系的改编、演绎,署名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没有作者的后续追认,都是不被允许的。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或约定不明的权利,仍然由作者行使。
简言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属于网文作者,不可以转让,但是这些权利的实现方式是可以由双方约定的。
笔者认为,纵观网文作者与阅文集团的合同纷争,虽然表面上看是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但与网络文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 需要承认的是,通过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网络文学平台把网文作者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由于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而需要获得商业回报和利润,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这既是网络文学发展的现实,也是合理的商业运作手段。(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平台应放下身段,倾听作者群体的呼声,网文作者也应理性、专业、集中地表达诉求,双方只有基于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相互理解,平等协商,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和谐共生,才能有利于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
在网络文学发展过程中,平台也不要忽视部分作者的优势,在与有关机构谈判网游、影视剧改编权时,可以邀请有关作者参与,同时更不能忽视网络侵权盗版问题。 平台既然取得了网文作者的财产权,如果将维权事务甩给作者本人,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最近一段时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接到大量网文作者的求助和咨询,希望文著协能够出面发声、维权。 文著协愿意与有关机构、网络作家协会一起,共同为网络文学的健康规范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
(原载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