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中收录信件如何防侵权
编辑、出版名家书信集,或是在图书中选用部分名家书信,如何处理法律关系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版权法律纠纷? 实际上,各类出版行为都无法绕开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未发表书信手稿的发表权问题。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都是针对已发表作品,所以,未发表书信手稿没有适用“合理使用”的空间。 在图书中选用部分已发表的名家书信时,如果属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则可能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即无须作者许可,也无须付酬,但是要把握法律规定的“适当引用”,引用数量是关键。
同时,还要遵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https://www.daowen.com)
即使是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在选用名家书信时,也只能选择已公开发表过的书信手稿,这样才属于“法定许可”,教科书出版后,出版方应当依法向作者或继承人,或直接向教科书选文稿酬收转法定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每年支付每千字300元的稿酬。
而在其他情况下出版已发表书信手稿时,名家书信手稿继承人或其他著作权人可能会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和内容呈现方式等,采取不同的态度:有的选择容忍,有的走法律途径,也可能有的根本不知情。 此时,出版方要评估可能带来的版权法律风险。 出版方采取向继承人赠送原件复制件、图书等方式,可能会取得继承人的谅解。
至于汇编、出版的名家书信手稿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要看汇编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要求,符合这个要求,汇编名家书信手稿才能构成汇编作品,进而汇编人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律保护。 而“傅雷家书”仅仅是按照年代顺序选择和编排,起诉他人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也引起很多人质疑。 有的专家认为,以“傅雷家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由起诉其他出版方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利于名家书信的正常出版、传播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