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数字版权保护的建议

完善数字版权保护的建议

在数字出版产业中,版权保护要遵循这样的基本原则:第一,既要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产业发展;第二,鼓励以授权许可为主,法律手段为辅。 版权保护从来都不是产业发展的障碍,而是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加快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建立正常的作品授权通道。 广大著作权人将无法自己行使或难以行使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汇编权、“法定许可”获酬权等“小权利”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向数字出版企业提供海量作品授权,不但著作权人能够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时也给使用者带来授权上的方便,使用者不必与每位作者打交道,故而可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作品使用的效率和传播速度,能够有效促进作品的传播,促进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国外集体管理200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作者实现著作权的有效途径,也是各国对著作权市场进行管理的最有效途径。 集体管理可以有效化解单一作者面对强势使用者授权难、维权难和作品使用者面对海量作者取得授权难的矛盾。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曾经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在数字和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集体管理可能是解决网络环境下版权问题的关键。

第二,建立并完善数字版权认证和鉴定制度。 针对数字版权授权不规范、数字版权归属不明确、数字版权纠纷不断等困扰数字出版企业的问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日前成立了数字版权认证中心。 该中心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向数字出版企业提供“一揽子”会员数字版权作品的授权许可、非会员的版权代理、版权认证、纠纷调处、选题策划、宣传推广等相关服务。 认证中心对于数字出版企业自行取得的版权授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程序上的确认,包括起草数字版权授权的各种格式合同和法律文本以及获取授权和验证授权的操作规程,指派专业人员参加版权授权谈判并为其提供合理建议。 此外,还调解因使用文字作品而产生的版权纠纷或者相关的版权问题,提供选题策划,共同策划、举办与版权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尽快启动修法程序,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 让法律更具操作性,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落到实处。 法律应当针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授权的新问题,提出可行的新方式,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和版权产业发展的需要。 比如面对众多“孤儿作品”,需要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应当将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间的文章转载纳入“法定许可”范畴,保证著作权人的获酬权;明确广播电视组织播放已发表作品“法定许可”付酬标准的制定机关,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远程教育和减灾扶贫网络传播作品的付酬标准制定机关;明确“法定许可”不交版权费的惩罚性规定;明确对网络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等等。

2010年3月,文著协联合其他协会曾经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提交修法的议案和提案。 下一步,需要社会知名人士和广大著作权人的参与和呼吁,更需要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大企业的参与。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及时出台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盗版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给网络侵权盗版以严重打击。

第四,政府主管部门应尽早出台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规范,加大对数字出版产业链的管理、引导和规范。 尽快厘清手机出版、数字出版和网络出版的关系,明确相关定义,制定数字出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设立数字出版资质准入制和数字内容提供商准入制,加快数字版权保护研发工作,指导数字版权认证工作,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职责,规范数字出版市场秩序,加大力度打击数字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为著作权人、使用者创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为公众能够提供合法的版权作品;鼓励建立国家级数字出版资源平台和数字版权交易平台,避免数字出版资源的重复建设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数字出版商应提高版权意识,尊重版权,加强行业自律,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来保护数字版权,防止下载的内容被非法任意传播。 警惕电子书由于疏于版权问题而沦为新型的盗版侵权工具。 权利人和产业界都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数字版权的管理、引导和规范方面有更大作为。

(原载于《编辑之友》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