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改编:合同签订是关键

剧本改编:合同签订是关键

无论前几年的作家叶兆言诉编剧陈彤出版剧本《马文的战争》侵权,还是最近的作家毕飞宇诉编剧陈枰出版电视小说《推拿》侵权,原告与影视公司签订的电视剧改编合同是关键。 叶兆言和毕飞宇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影视公司不享有独立出版剧本、电视小说等文字作品的权益,只不过合同文字表述大同小异。 所以,不但被告侵权,出版剧本和电视小说的出版社也应该因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进而要承担侵权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在编剧宋方金与演员宋丹丹“演员修改剧本之争”中,表面看是演员是否有权修改编剧创作的剧本问题,是名演员牌子大,还是名编剧说了算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著作权问题,是剧本的修改权问题。 编剧接受影视公司委托,将原作改编成剧本,或者创作一个新剧本,剧本的著作权归属需要通过合同来约定。 实践中,往往约定剧本著作权归影视公司,编剧享有署名权和一次获酬权。 在拍摄过程中,演员、导演、制片人等如果对剧本进行现场临时性修改,从法理而言,应该获得剧本著作权人的同意。 但是,中国的影视改编合同往往比较简单,而且影视公司一方都处于强势地位。 如果剧本创作改编合同约定详细一点,涉及剧本的改编等问题,就不容易发生纠纷。 实践中,如果制片人或导演自行修改剧本,或认可演员的修改剧本行为,恐怕编剧也很难提出反对意见,即使反对也于事无补。 这是中国影视界的现状。 但是这正常吗? 当然,最近几年,有一些影视机构购得改编权后,委托编剧改编剧本,然后经过包装策划,将剧本和策划方案等“打包”作为投资,参与影视剧的制作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