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平台,第三方平台待建
从媒体报道看,“今日头条”正在与一些传统媒体沟通,逐步开展合作。 但是大多数传统媒体还没有动作,其他新媒体也在观望政府的态度,尤其是媒体报道国家版权局已将今日头条立案调查之后。 眼下,传统媒体与数字新媒体之间隔空对话,自说自话,缺乏有组织的对接和沟通,缺乏对话和解决问题的平台。 新媒体对传统媒体内容的免费转载已成新媒体的行为习惯,但是这是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传统媒体利益的。 这种持续多年的久治不愈的社会不公平,应当引起立法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更应该引起传统媒体的自我觉醒和集体行动。
从另一角度来看,网站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免费转载现象非常普遍,而法律却还要求获得许可,也说明法律在这方面是落后的或者“失灵”的。 所以,我们面临着非法转载普遍存在是否要追究全体新媒体的法律责任,与传统媒体合理诉求合法权益如何得到维护的“尴尬”。 我们是追究所有网站和新媒体非法转载的侵权责任,还是修订法律,将网站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转载作品片段或短小文章纳入“法定许可”,还是在法律无法尽快修订完善的情况下,在政府部门指导下,由文著协这样的非营利性的集体管理组织联合传统媒体行业协会,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搭建一个对话的平台和解决机制,还是任由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去法院诉讼,消耗有限、稀缺的司法资源? 这些问题都需要社会进行讨论,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予以引导、规制。
事实上,在移动互联时代,网站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转载、传播作品片段和短小文章时,传统媒体和广大权利人关注的往往不是“许可权”,而是获得报酬权,以及署名权、标明作者、作品名称和出处等精神权利。 因此,传统的授权思路应当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发展以及社会的变化,有所创新。 这种创新不是打破原有的“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保护基本原则,而是要针对新媒体的商业模式,如何更有效、更便捷地主张合法权利。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与时俱进进行调整完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著协是负责全国报刊转载和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的法定机构。 文著协成立6年来,在“法定许可”稿酬转付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比较了解转载现状,协助作者与报刊社解决了一些转载付酬问题。 针对网络非法转载问题,文著协正在与中国记协和有关传统媒体行业协会积极沟通,探讨解决方案。 文著协愿意与其他行业协会一道,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探索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搭建双方认可的平台机制,即无论传统媒体、广大作者,还是新媒体,将已发表作品在该平台备案、公示,并接受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依照现行《著作权法》制定的转载版权规范和转载付酬标准,收益分成机制,双方授权平台转付稿酬和监督侵权,这应是解决这一乱象比较现实的选择。
另外,如果传统媒体的版权归属清晰,版权管理、运维能力强和市场化程度高,由于很多国家和地区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许可和收费比较规范,那么在国际传播中,传统媒体还会提升国际竞争力和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连续多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剑网行动”,对于规范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市场秩序,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推动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四部委将打击网络非法转载列为重点,通过查办大案要案,将在规范网络转载,建立健康的网络环境,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赢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https://www.daowen.com)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避风港”原则,但是规定太过于原则化,往往被网络企业滥用,甚至被称为网络盗版侵权的“挡箭牌”,而不是保护权利人的“保护伞”或“救命稻草”。 在很多领域,甚至在一些政府部门,“重传播,重产业发展,轻权利保护”的观念还大有市场。 尤其是面对广电系统对新媒体说“不”,加强自身网络版权运营这一新趋势,传统平媒何时才能有骨气? 腰杆子何时能够硬起来? 需要反思。
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交锋过程中,不是谁革了谁的命,你死我活,此消彼长的时代已经过去。 应该说,是新媒体革了传统媒体的传统思维,传统媒体的高调反对,让新媒体认识到传统媒体的重要,认识到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
传统媒体是数字新媒体的主要内容提供商。 传统媒体传播的内容既是文化资源、知识资源、版权资源,更是一种版权资产。 因此,加强对版权资产的管理、运用和维护,是新形势下传统媒体发展的关键。 数字新媒体离不开传统媒体掌握的版权资源,传统媒体也需要利用新媒体提升传播能力,提升无形资产的价值,并获得应得收益。 这是必须认清的辩证关系。
因此,无论传统媒体,还是数字新媒体,都应该有较强的版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都应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彼此尊重,制定科学的版权资产管理规范,理顺内外法律关系,提升版权资产管理和运维能力,加强对版权资产的保护和版权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创新授权合作机制,积极推动《著作权法》的修订完善,加强集体沟通,建立集体对话机制,努力实现融合发展。 新媒体更应该做遵守《著作权法》的典范。
(原载于《中国记者》201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