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2:界定“时事新闻”与“单纯事实消息”

变化2:界定“时事新闻”与“单纯事实消息”

新《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定义为“单纯事实消息”。 但是在实践中,新闻界和产业界对于“时事新闻”与“单纯事实消息”是否有同一性,长期意见不一致,对“时事新闻”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标准不统一。 这就导致司法系统对于涉及“时事新闻”的版权纠纷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大量应当受版权保护的“时事新闻”作品经常因此被肆意侵权盗版。(https://www.daowen.com)

这次修法将现行法中的“时事新闻”替换成“单纯事实消息”,这是新闻界和新闻工作者长期呼吁的结果。 这样的限缩明确了“时事新闻”中不受版权保护的仅仅是“单纯事实消息”,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

另外,修订后的第十八条增加了“职务作品”的种类,即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这样的设计更有利于界定新闻成果的权属,有利于新闻成果的传播与保护,有利于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与媒体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