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企业常见的版权法律问题

出版 企业常见的版权法律问题

在出版实践中,出版企业往往定位为著作权人,(期刊)邻接权人,版权代理人,新媒体内容提供者、使用者、传播者,出版物加工商等,因而会享有不同的权利、履行不同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在知识付费时代,出版者又获得了“知识资源供应商”“知识资源提供者”的靓丽身份。 身份名称变化,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责任未变,都应该受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调整,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 出版社、报刊社在约稿、原创作品和翻译出版、委托翻译、影视作品出版、教辅图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教科书出版、数字出版、新媒体传播等方面经常出现版权法律纠纷。

疫情当前,防疫科普和文艺类图书的编写、出版、发行、改编、演绎、传播、版权贸易等问题均值得思考:一是这其中牵涉独创作品、合作作品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比如参与新冠肺炎救治的医护人员、未直接参与防疫工作的作家等有关人员创作的漫画、诗歌、歌曲、散文、笔记、日记、网络课程等作品、表演,媒体记者的访谈或是媒体记者根据医护人员的讲述整理出的作品,这些作品当中既有独立创作的作品,也有多人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还有对防疫作品进行独创性选择、编排的汇编作品;二是在选编、汇编、记录、整理、翻译、传播防疫作品时,应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署名权,利用他人作品进行改编、演绎、再创作时应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疫情结束之后版权侵权问题可能会大量涌现;三是出于防疫工作、鼓舞士气和弘扬正气的需要,很多著作权人都允许媒体、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新媒体免费发表、出版、发行、改编、演绎、传播其防疫作品,一般而言,放弃的往往仅仅是发表权、获得报酬权(或财产权),而不会是全部著作权,公众可以自己使用作品,但禁止商业使用,禁止利用防疫作品非法牟利,禁止破坏权利信息。 而且,应当理解为这种放弃是仅仅在防疫期间,是有期限限制的,不是永久的,不应该做不利于著作权人的无限扩大解释。 否则,这对著作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会违反民法的有关原则。 这自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进而涉及行政责任问题。

另外,抗疫类图书海外翻译出版时,不能忽视自身的版权,图书海外版的书名、内容、配图、图书封面、腰封、宣传用语等要符合法律法规,不能轻言自身版权是私权,可以随意处置,而忽视了宪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并且不得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不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这是宪法和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实行过程中,长期存在转载不付酬、不及时付酬,不署名、署名不当、署名错误,不标明作品名称和出处,擅自删改、修改作品标题和内容,甚至超出报刊范围擅自转载图书和网络新媒体等问题。 例如,有报刊未经许可,超出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擅自连载作家的图书;文著协会员李迪等六位作家诉某杂志转载不付酬;某文学期刊为缅怀杨绛先生,超出报刊转载范围,擅自摘编刊发图书《我们仨》多个片段,未经钱锺书和杨绛的遗嘱执行人授权,擅自转载,且未说明来自不同作品,给读者造成误导;报刊转载时不给作者署名或署名错误甚至署名“佚名”,不标明出处等问题随处可见。

在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实行过程中,也普遍存在不及时付酬、长期不付酬,修改标题和文章内容,不署名、署名不当等问题。例如,有出版社在教科书中收录作家李天芳的作品《种一片太阳花》《打碗碗花》、贺敬之的诗歌、金波的儿童文学作品等文著协会员作品,但长期不支付稿费,不给样书,甚至长期不给作者译者署名。 实践中,有些出版社将编写者(主编)的劳务费与作品入选教科书的作者稿费混同发放,给作者教科书“法定许可”获酬权的落实增加了困难,出版社为此要承担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针对部分出版社长期不给作者支付稿酬的情况,文著协也根据会员投诉,陆续起诉了一些出版社。 同时,文著协正在建设“教科书选文数据库”,届时作者可以自行登录文著协稿酬查询平台,查询作品入选教科书情况并申领稿酬。

教育部在全国全面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三科“部编本”教科书后,从2019年9月开始全面推行国家教材委统一编写并审定的高中阶段“部编本”教科书(语文、历史、思想与法治),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三科单品种教科书的发行量因此大增,达上千万册,因此,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针对教育部“一纲多本”情况于2013年规定的每千字300元的教科书选文稿酬标准已经不合时宜,甚至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应该与时俱进,尽快提高“部编本”教科书“法定许可”选用作品的稿酬标准。

同时,很多教材出版机构、远程教育机构、在线教育机构向注册学员提供数字教材,但从未向作品入选数字教材的作者译者支付过稿酬,数字教材选文的稿酬标准亟待出台。

针对以上问题,文著协作为负责全国报刊转载、教科书“法定许可”稿酬收取和转付的法定机构,曾多次协助出版社完成对著作权人的稿酬转付,解决出版社面临的诸多版权法律风险,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高效解决了出版单位与广大权利人的社会矛盾。

出版单位要和著作权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关注他们的变化(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变化、退休、去世等),这有利于更新版权合同。 比如编写者退休或者离职时,由于身份的变化,可能涉及出版合同续约或重新签订的问题。 有的教科书,随着时间的推移,内容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而许多教科书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作者合作完成的,作者有的在世,有的已离世,这就会出现诸如有些作者的继承人不希望修改的问题。 有的作者在岗时与出版社签订合同,退休后,所出版的图书还是不是职务作品? 这些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值得出版社提前了解,依法处理,做到心里有数。

有的出版社将编写者的稿费和入选教科书文章作者的稿费混在一起,统一交给编写者,由编写者向作者分配稿费,有时就会造成分配标准模糊、作者提出异议的情况,这很容易给出版社带来法律风险。 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单位是法定的付酬单位,也是使用者,在这种情况下,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应该将编写者与入选教科书的作品作者分开,因为两者地位不同,法定义务不同,法律责任亦不同,作品使用费的标准自然也不同。 入选教科书作品的作者的稿酬标准是国家规定的,目前标准是每千字300元,这是强制性规定;而编写者的选编费是由编写者的编写单位与教科书的出版者进行协商确定的,国家提供的是指导标准。 所以,付酬要按规范去做,不能偷懒。

教辅图书不是教科书,因而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需要经过作者、译者授权才能使用作品。

近年来,教辅编写机构著作权意识提高,教辅图书出版侵权情况有所缓解。 文著协利用庞大的会员资源和熟悉出版业务等优势,有创造性地将汇编权纳入集体管理范畴,在出版机构、文化公司策划出版教辅图书汇编众多作者译者作品的版权授权和稿酬提存转付业务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同时,文著协还根据市场需求建立了会员作品库、会员优秀作品库,为出版机构、文化公司编写教辅图书主动组稿、主动推荐会员的优秀作品。 2019年,文著协共为会员收取教辅图书汇编权授权费900多万元,涉及400多种教辅图书,作品数千篇次,有力地规范并推动了教辅图书的有序出版,切实维护了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出版单位、文化公司和广大会员的充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