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策群力整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

群策群力整治网络 文学侵权盗版

2019年5 月8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作家追月逐花(本名沈文文)起诉秦简(本名周静)著作权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秦简所著《锦绣未央》构成对《身历六帝宠不衰》的著作权侵权。 这是《锦绣未央》被诉侵权的12 起案中的第一起宣判案。2016年,热心网友经比对发现,《锦绣未央》有抄袭200多部作品之嫌,最终包括知名武侠小说家温瑞安在内的12位作家奋起维权,由汪海林、余飞等多位编剧众筹诉讼维权费用。 此案一审宣判后再次引起公众对网络小说侵权问题的关注。

4月26日,国家版权局在“2019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发布的有关版权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版权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达7.35%,2018年我国网络版权产业规模达7423亿元,同比增长16.6%。 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版权作品的创作、出版、改编、演绎、传播、使用等带来了重大变革,催生了很多新业态和新消费方式。 网络文学作品产业链带动了整个版权产业链从创作、发表、线上传播、线下出版、制作和传播电子书及有声书,到数据库、知识资源分享平台、聚合平台和新媒体的传播,再到卡通、动漫游戏、影视的改编和演绎,外文翻译出版传播,衍生产品授权开发等,不断向下游延伸,已经形成无限延展的产业链,让公众更方便地获取更多的内容、体验与服务,刺激和拉动相关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凸显,同时也为世界提供了我国特有的商业模式。

但是,网络文学行业长期存在严重的侵权盗版问题,比如对他人作品的抄袭剽窃、肆意改编演绎,侵犯他人版权的现象屡禁不止等,这不仅给网络文学平台和网络作家群体造成了极大伤害,还扰乱了网络文学行业的传播秩序,冲击了本就艰难形成的社会法治观念和意识,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纵观我国网络文学二十多年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网络文学行业由资本控制,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产物。 因此,由于片面地追求市场化,一味以商业利益为终极目标,缺乏传统新闻出版行业的管理人才和配套管理制度,也由于网络文学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和政府的行政监管与指导措施没有及时跟上,这就导致上述局面的出现。

尽管一些网络文学平台也参加了有关行业协会,有些领域和地区也成立了网络文学作协、网络文学研究与管理机构,但是这些机构还远没有发挥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规范和指导网络文学行业发展的应有作用,网络文学平台整体的市场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不强。 有些地方政府部门“重产业发展,轻权利保护”的观念依然盛行,片面追求网络文学行业发展所带来的表面繁荣,而忽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忽视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改善、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忽视网络文学行业的市场导向作用和社会影响。因此,网络文学行业的侵权纠纷不断,社会争议和社会负面影响也不小。

笔者认为,产生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乱象的主要原因是著作权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落实不到位,行政监管与指导和司法保护力度亟待加强,行业自律亟待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开始于2011年,几年过去了,仍未完成修订,修法速度大大落后于《商标法》和《专利法》,这与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媒体融合发展的要求严重不适应,更何况社会各界在对著作权法大多数条款的修改设计上仍有争议。 《著作权法》不仅是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一部专门法律,也是改善我国营商环境、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和综合国力的一部重要法律。 《著作权法》的修订应该与时俱进,加快步伐。 在实践中,“避风港原则”经常被滥用,成为侵权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因此,与《著作权法》相配套的有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应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针对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的问题成因,建立定期网络文学行业执法机制,推广“剑网行动”的经验做法,主动开展日常监管,严肃查处群众呼声高、侵权时间长、影响范围大的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案件,探索全面建立网络文学平台责任编辑制,包括编辑岗位职业资格、年度培训与年度核验制、侵权盗版纠错问责制等,加强对网络作家政策法规的教育培训和政策法规意识的培养,明确要求网络文学平台要压实主体责任和承担社会责任。

网络文学平台行业协会和网络作家群团组织应该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网络文学平台倡导向上向善的价值观,朝着健康、规范方向发展,支持引导网络文学平台和网络作家依法维权,向政府部门集中反映行业发展的普遍性问题,同时针对侵权盗版问题制定惩戒自律措施,让行业协会和群团组织发挥应有的协调、指导、规范、服务作用,完善网络文学行业的社会治理。

司法机关应该根据网络文学行业的特点和社会影响,加大审判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让侵犯版权的网络企业、机构或个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此外,针对形式多变、花样翻新的网络侵权盗版,还应该建立健全有效、便捷、专业、常设的网络版权纠纷调解机制,尽快开展版权信用体系建设,将严重侵权、多次侵权、社会影响大的网络侵权主体列入严重失信惩戒主体“黑名单”,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这将会对网络侵权主体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原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