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产生的原因
从一般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使之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1]本质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在遵守相关国际条约的前提下,通过协调各主权国家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以本国国内法的形式对他国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标志着知识产权立法进入一个新阶段。各国自发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的协调下逐渐走向统一化、标准化,为知识产权全球一体化保护奠定了基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产生的主要推动力是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正是知识产权地域性与国际自由贸易的矛盾,以及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差异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冲突,催生并发展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地域性意味着知识产权在空间上受到地域的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仅在本国内有效。知识产权从早期依靠君主恩赐产生的封建特许权逐渐演变为法定产权,其地域性的特点始终得到了保留。与物权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兴权利,在国际社会的认可程度远不及物权,一国认定的知识产权很有可能在他国不被承认,共同承认的知识产权也往往在权利取得、行使、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上存在差别。基于国家主权原则的考量,各国均是按照自己国家的法律对具体知识产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因而相关权利也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效力。但是,知识产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的非物质信息,其传播是不受地域限制的。19世纪中后期开始,国家间的商品贸易和文化技术交流日益频繁,垄断资本主义不仅向国外输出资本和商品,同时也将知识产品作为贸易输出的对象,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开始逐渐形成。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权利人想要在他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是极为困难的,这就使得原本在国内得到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输出国外并进入他国的公共领域,财产价值难以得到实现,严重妨碍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文化技术交流的发展。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限制与国际自由贸易的矛盾,产生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现实需求。(https://www.daowen.com)
另外,知识产权制度与各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这就导致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为了尽可能地缩小差异,一些国家开始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技革命的产物,至少在19世纪中期以前,世界范围内尚不存在任何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至多在一些国家出现了对智力劳动赋予财产权的理念,但这种理念在法律范畴下仍然缺少确定性和前瞻性。[2]各主权国家自身特定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背景决定了世界范围内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第二次工业革命之后,西方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无论在经济贸易领域还是综合国力方面都展现出巨大的价值。知识产品输出较多的国家开始寻求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服务业高速发展且日益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3]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和投资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保护全球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伴随着贸易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世界各国已经深刻认识到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了降低知识产权保护困难对国际自由贸易的阻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因而得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