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合法披露的风险识别与防控

二、商业秘密合法披露的风险识别与防控

世界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规定基本都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具体的侵权行为;二是规定了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如果行为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披露”的行为,则可据此抗辩侵权之诉,也有利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一)公共利益

欧盟《保护指令》第5条规定了四类允许获取、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的例外情形:(1)欧盟宪章规定的自由表达权;(2)披露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不法行为等;(3)工人就合法行为依法向其代表进行披露;(4)为了保护欧盟或其成员国法律所承认的合法利益。其中第(1)类规定的宪章主要是指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的“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和2000年《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1条规定的“人人均有权享有表意自由”,根据该条款,如果基于相应人权而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则不应被认为是侵权行为。[13]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则规定出于非商业利用目的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可能涉及自由表达权益,或者促进其他重要的公共利益。例如,可针对有关公共卫生、安全、犯罪、侵权行为或者其他重要公共实务的披露予以豁免。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第7节规定了更明确具体的内容,在法定情况中,任一主体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在联邦或州商业秘密法的规定下都不需要承担刑事或者民事责任,但披露方必须保密。一是其目的是披露或调查对一项不法行为的指控,或在任何法律行动或其他法律程序中,通过起诉状、其他法律文书或直接向联邦、州或地方官员或律师披露商业秘密;二是在针对雇主涉嫌非法报复的法律诉讼中,在法庭上或向律师披露。

此种类似的法律规定也被学者总结为“告密者保护条款”,即为了某些合法的目的(主要指举报、揭发不法或不轨行为)而向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鉴于其出于公共利益的保护,通常也被称为“公共政策例外”。[14](https://www.daowen.com)

(二)自主研发或反向工程

商业秘密的某些信息类型是可以通过自己的付出或创造而产生的,因此若行为人在不知道他人保有相同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以自身的创造获得商业秘密,由于行为人自己也付出了相应的成本,没有通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得该信息,同时还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则二者皆是值得被保护的。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主要适用于技术秘密不侵权抗辩。

欧盟《保护指令》第3条第1款规定,独立研发或创作获得的商业秘密是合法的。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43节规定:自主开发、分析公开渠道获得的产品或信息,不构成不正当获取手段。我国《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2条同样将反向工作和自行研发列为不视为侵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