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基本流程
(一)申请
《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国民以及在缔约国内符合《巴黎公约》第3条标准的人(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有权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马德里体系是封闭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提交马德里申请。任何缔约国的国民,依据所属国的商标注册或者商标注册申请,可以通过所属国的注册当局,向国际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在其他缔约国取得保护。
这里提到了所属国的概念,所属国按照下列方式确定:(1)申请人置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特别同盟国家;(2)如果申请人在特别同盟国家中没有这种营业所,则为其有住所的特别同盟国家;(3)如果申请人在特别同盟境内没有住所,但系特别同盟国家的国民,则为申请人作为其国民的国家。
未来国际注册并不是在所有缔约国生效,而是在指定的领土延伸国生效,所以需要提前指定要生效的国家。当然在国际注册批准后,也可要求领土延伸。《马德里议定书》使用的工作语言一般可选择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我国要求是英语或者法语。
(二)国际注册
经形式审查后,国际局应对该商标立即予以注册。如果国际局在所属国收到国际注册申请后2个月内收到申请时,所属国收到国际申请日为国际注册日。否则,以国际局收到的日期为国际注册日。
(三)审查与驳回(https://www.daowen.com)
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该领土延伸申请违反了该被指定方的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在商标国际注册通知日起12个月或者18个月之内作出不给予保护的驳回决定,以驳回的形式通知国际局,则该国际注册不在被指定成员法域内生效。被指定方只能以对于在通知驳回的局直接申请的商标所适用的理由,提出此类驳回,该驳回只对该指定方有效。
(四)生效
如果没有驳回,则自国际注册之日自动生效。在国际局生效的注册日期开始,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该保护如同该商标直接在该国提出注册申请一样。《马德里议定书》的商标国际注册的保护期为10年,可以续展。
(五)基础注册
如前所述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以国家注册(或申请)为基础,若没有这个基础,申请人就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这种原属国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协定》体系中一般称为“基础国家注册”。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果在先注册的基础国家注册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在原属国没有得到注册,或者被驳回,或者失去全部或部分保护,那么该国际注册在有关的国家也同样全部或部分失去保护,这里的全部或部分失去保护是指在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上失去保护。如果国际注册时限满5年,国际注册与基础国家注册就相互独立,即如果基础国家注册发生了以上所说的情况,对国际注册则不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