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的内涵与背景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此倡议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欢迎,并于2016年11月写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决议。“一带一路”是在现有地区合作机制的基础上,推动沿线国家共商共建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联动发展倡议。[50]2017年5月在北京举行了由中国发起的“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峰会主题为“加强国际合作,共建‘一带一路’,实现共赢发展”。其进一步明确了“一带一路”倡议的最高目标,即在国际合作框架内,各方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携手应对世界经济面临的挑战,开创发展新机遇,谋求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不断朝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方向迈进。[51]2018年8月,习近平主席在北京主持召开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5周年座谈会,提出“一带一路”建设要从谋篇布局的“大写意”转入精耕细作的“工笔画”,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造福沿线国家人民,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19年4月22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进展、贡献与展望》报告,报告指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为指引,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重点,已经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化为现实,从倡议转化为全球广受欢迎的公共产品。[52] “一带一路”建设以五通为主要内容,其中贸易畅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当今,国际贸易的核心要素已经逐渐从传统的生产要素转向知识产权领域。促进贸易畅通,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制度必须随之跟进,与之保障,进而构建更加合理、公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53]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逆全球化”思潮涌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博弈更加激烈,知识产权几乎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在这一大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也越发复杂。在国际立法层面,TRIPs协定无疑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里程碑,至今仍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其并未平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纷争,反而像点燃了火药桶,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博弈更加激烈。在TRIPs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已经与发展中国家产生了重大分歧,许多发展中国家代表就曾强烈反对其中的一些条款。但是由于美国利用其国内法上的“301条款”施压,以取消坚持异议的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待遇”为威胁,最终使协定得到通过。TRIPs协定标志着知识产权法向全球化、一体化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但这种一体化的保护机制也加剧了各缔约国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知识产权全球一体兼高标准保护使利益分配的天平倾向于发达国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收益甚微,而且要负担公共利益受损失的惨重代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发展水平差距被不断拉大。这种现实决定了TRIPs协定生效后,必然面临来自各方面的质疑和诸多分歧。对于全球多边体系所追求的效率和平等的价值准则,各国持不同的立场:发达国家通常站在知识产权人的立场要求给予严格、高标准的保护;包括“一带一路”绝大多数沿线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地站在消费者及公共利益角度支持对知识产权人给予更多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21世纪初是知识产权国际利益集团不断博弈,也是知识产权国际秩序分歧显化并不断发生变动的时期。由于WTO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和利益追求等方面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自多哈回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以来,国际贸易的多边谈判便陷入了停滞不前的状态,知识产权全球一体化高标准的保护态势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阻碍。这种情况下,各种区域贸易协定纷纷涌现出来,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区域贸易协定作为最惠国原则的例外,对WTO的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造成了较大的冲击。[54]由于TRIPs协定谈判陷入僵局,各国纷纷转向区域合作。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期望在区域合作中解决WTO、WIPO无法解决的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采取搁置多边谈判的策略,签署了数量众多的区域协议,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与我国有密切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试图通过这种体制的转换在全球国际经贸竞争中进一步扩大领先优势。发展中国家也不断尝试发挥自己的地缘政治优势,构建新的区域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正处于重大变革的历史时期,这既给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提出了挑战,也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在后TRIPs协定时代,知识产权区域造法运动活跃,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多元化样态。首先,参与立法的主体趋于多元化,包括国家、单独关税区、国际组织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等。其次,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呈多元化趋势。例如,强调尊重国家自主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健康、生物多样性、基因资源及传统知识。再次,区域知识产权造法的方式也呈多样性,既有双边条约又有多边条约,既有自由贸易协定也有经济一体化协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同时还兼具软法性质的框架协定等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最后,区域造法的层级也不拘一格,如双边合作、区域合作、跨区域合作等。[55]在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各参与国和国际组织本着求同存异原则,就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充分交流,协商制定经济合作规划和措施。在此背景下,“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走出去”的重要平台,也为全球国际经贸合作提供了中国方案和智慧,其重要的法律保障便是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与制度共同体,实现“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