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相关问题
(一)国际注册日的作用
国际局形式审查后,给予注册登记,并给予国际注册日。这就是所谓的国际注册日。国际局的注册意味着在其注册簿登记了国际注册商标的各个有关事项,如注册人的名字和地址、国际注册号、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被指定缔约方,等等。国际注册日是各指定延伸国商标审查的基准日、保护生效起算日。
(二)基础注册与国际注册
在来源国的基础注册申请,并不是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一部分。基础注册在所属国进行,经过申请—所属国审查—核准注册,按照所属国程序正常进行,是与国际注册申请分离的注册过程(见图2-1)。

图2-1
国际注册申请,必须以在先的基础注册或者以基础注册申请为基础,国际注册申请的内容与所属国申请相同或者小于所属国的范围。例如,基础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面包、饼干、蛋糕等,那么国际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也必须为面包、饼干、蛋糕等,或者更少。
国际注册申请和基础申请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申请,国际注册日和所属国注册申请日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因此,依据《巴黎公约》,如果基础注册申请是该商标的首次申请,那么在基础注册申请日6个月内,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如果要求优先权,那么各指定延伸国以优先权日为基准日审查申请。
例如,中国申请人于2008年1月1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一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商标局于当日收到并予以受理,则其在中国的注册申请日就是2008年1月1日。该申请人在5月28日提出国际注册,取得国际注册日为2008年5月28日,并主张优先权。然后指定法国、德国等国为领土延伸国,那么,该申请人在这些国家的优先权日是2008年1月1日。如果他人在2008年4月28日向法国或德国提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就会被视为在后的商标申请而被驳回。
(三)中心打击与转换申请
“中心打击”是指在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前,如果基础申请、原注册或基础注册在指定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被驳回、撤销、注销或者宣布无效,无论其是否全部转让也不能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保护。(https://www.daowen.com)
如果马德里国际注册遭到中心打击,因基础注册5年内无效而全部失去效力,并不意味着注册人就没有机会再取得各指定领土延伸国的商标权,因为马德里国际注册可转换申请日为国际注册日的领土延伸国的国家注册申请。如果该国际注册申请要求优先权,那么就可以转化为一系列要求优先权的国家申请。
例如,某中国公司于2008年1月1日提交中国商标申请,在2011年3月1日被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获得国际注册日为2008年5月1日,指定英、法、德、日、韩为领土延伸国,该申请可以要求中国申请的优先权。该国际注册后都未被驳回,取得英、法、德、日、韩的商标权保护。2011年11月,基础商标在中国被人提出撤销,2012年5月被撤销,此时,由于在国际注册日起5年内,基础注册被撤销,所以在英、法、德、日、韩的国际注册也失去效力。此时,该申请人可以提出转换申请要求,把原先的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转换为英、法、德、日、韩的国家注册申请,优先权日为2008年1月1日,启动在这五个国家的国家商标注册程序,由于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得到保留,仍然有很大机会取得商标权。
(四)马德里国际注册在国内遇到的问题
1.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范围
目前中国企业产品出口目标国,集中在亚非拉地区,而亚非拉国家中,大多数不是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如老挝、柬埔寨、马来西亚、南非、安哥拉、刚果、巴西、阿根廷、委内瑞拉等国,国内客户无法利用马德里国际注册进入这些国家。
2.商标代理机构积极性低
由于马德里注册官费确定明晰,各个事务所仅能通过降低代理费提高市场竞争优势,而国内代理机构的递交费用相对比较低廉,同时国际合作事务所因无法直接接触到申请业务,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推进积极性不高。
3.主体资格的影响
按照目前实际操作的规定,中国本土的申请人(包括在中国登记成立的企业和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可以通过中国商标局办理马德里注册,中国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可以办理,但是登记在中国香港、澳门的企业和个人无法通过中国商标局办理马德里注册。另外,中国实际控股的VIE模式的互联网企业在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办理登记,成立离岸公司,根据中国商标局的要求,只有登记在中国大陆的企业才能通过中国商标局办理马德里注册,这就将上述离岸公司拒之门外。
4.基础申请的影响
中国基础申请受理通知书下发迟缓,加之中国商标局对马德里注册新申请形式审查的拖延,导致在马德里注册新申请中主张中国优先权的时限非常紧迫,个别情况下甚至无法主张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