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国际保护概述
在本书的第一章中,我们提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1)单方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2)互惠保护;(3)双边知识产权保护条约;(4)多边知识产权公约。[1]其中第(1)种途径,法国在100多年前曾经于版权领域实行过,在现代则非常少见。但这种方式,曾在唤起其他国家保护外国作品、进而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方面,起过积极作用。在现代,虽然依然有个别学者在理论上探讨过单方面保护外国作品的意见。但这种意见在实践中只可能被极个别地区采纳。第(2)种途径属于一种特殊途径,可在相关国家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前,甚至其国内制定知识产权法之前,通过互惠的方式与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这在当代也是比较少见的,并被看作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是“不正常的”。当然,只是在把它作为涉外保护的主要途径时,才能说是不正常的。因为在现有的许多双边条约与多边公约中,仍旧看得见一些互惠原则的痕迹。第(3)种保护途径,从历史上看,曾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起源。从当代看,在未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国家之间及这种国家与公约成员国之间,以及公约成员国之间,都仍旧被广泛采用着。而第(4)种途径,则是现代国际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也是我国重点采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具体到专利权来讲,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对其保护也经历了从国内保护到国际保护这一过程。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是威尼斯共和国于1474年3月19日颁布的《专利法》,这部专利法已经具有了现代专利法的某些特点和因素,但是对于装置的专利,当时法律许可并不是保护装置的物权,而是保护其中的软件——技术方案的垄断使用权。随着时代的发展,专利法也有一些根本性变化。英国于1624年颁布的《垄断法》是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这部垄断法是英国现代专利法的基础,而且对其他国家的专利法也有深远影响。此后,美国国会于1790年通过了第一部美国专利法,一些英联邦国家也实行了类似的专利制度。继英、美之后,法国也于1791年创建了专利制度,并将其规定在著名的《拿破仑法典》中,形成一个有别于英国专利法律体系的独立体系。法国《拿破仑法典》中规定了专利制度,也是成文法的代表作,对欧洲及一批法国殖民地国家产生影响。
专利权是一项排他权,是由申请被批准的国家所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该项发明的排他的权利。由此可见,国家通过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让专利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得到一定回报;同时,通过对发明进行充分公开,让公众可通过一定途径知悉发明,这也能促进一国内部和国家间关于科学技术的交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与传统的物权存在差异。例如,专利权人不能像所有权人一样通过支配某物获得完全的物权。一项专利被公开后,公众并不仅是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得专利信息,还可以通过出版物或其他方式获得。同时,专利权人也不能随意转让,一项专利被许可后,被许可人不能像货物买卖那样随意把该专利转让给他人。专利权人必须借助国家权力实现个人对发明在特定时间和地域的控制,以此切实保护自己的权利。对某项发明是否授予专利权,以及如何保护专利权等问题,需要按照各国的法律规定。而为了让同一发明人的发明在多个国家获得保护,建立相应的国际协调制度变得十分重要。
专利保护的国际协调也是从实践需要发展而来的。1873年,奥地利政府为举办国际展览会,邀请外国的新发明在会上展出,但出于对发明在奥地利得不到充分保护的考虑,许多外国发明人并不愿意参加。在这种情况下,奥地利通过了一项特别法律,为参加展览会的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但保护时间限于1873年年底以前。同时,在举办国际展览会期间,奥地利政府决定在维也纳召开专利改革会议,讨论专利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并建议各国就专利保护问题达成国际谅解。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通过了《巴黎公约》,当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等11国在该公约上签字。1884年6月,上述国家在巴黎交换批准书,英国、突尼斯和厄瓜多尔也加入该公约。这样,《巴黎公约》最终于1884年7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员国有14个国家。(https://www.daowen.com)
《巴黎公约》的签订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国际保护的产生,是工业产权领域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巴黎公约》在1883年签订以后,经过了多次修订:1900年(布鲁塞尔)、1911年(华盛顿)、1925年(海牙)、1934年(伦敦)、1958年(里斯本)、1967年(斯德哥尔摩)、1980年(日内瓦)。[2]其中,1967年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修订文本是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适用的版本。1967年以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多次召开外交会议,对进一步修改《巴黎公约》的实体规定展开讨论,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强制许可方面享有更多的灵活性等问题,但是,由于这些问题随后被纳入WTO框架下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谈判中,这就导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未对此类问题继续进行讨论。
20世纪60年代,欧洲各国的经济逐渐在“二战”后恢复过来;同时,始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第三次技术革命方兴未艾,这次科技革命以电子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为标志,为各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例如自从1956年晶体管的发明者之一威廉·肖克利把半导体技术带到美国硅谷,创立了这里第一家半导体公司以后,硅谷便一直发挥着美国高科技产业领头人的作用。发明人保护其发明成果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申请专利。专利申请人为了在多个国家使其专利获得保护,必须在《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期间内向这些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由于各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差异,申请人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来了解各国的做法,而根据《巴黎公约》,申请人所能获得的优先权期间为自其首次申请之日起最多12个月。因此,当申请人决定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时,可能优先权期限已过,再加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制度都实行先申请制,其在后专利申请就可能由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能获得授权。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为了简化就同一发明在多国获得专利保护的程序并节约专利申请的费用,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缔结了《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在1978年1月生效,并自1978年6月1日起接受国际申请,当时《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总数为18个。中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该条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时为中国专利局)同时成为该条约的受理局,并被指定为该条约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随着国家间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化,如何在跨境交往活动中对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显得愈发重要。为了应对这一新的形势,世界主要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1993年12月15日,历时近8年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随着包含该谈判结果的最后协定的签署而宣告结束。1994年4月15日,109个国家的代表在摩洛哥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该协议的附件包括TRIPs协定,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也正式成为TRIPs协定成员国。至此,以《巴黎公约》、TRIPs协定等多边条约为主要内容的专利权国际保护体系已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