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跨国取得风险的防控

三、对著作权跨国取得风险的防控

从各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具体规定看,著作权取得方式主要是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但《世界版权公约》又规定了加注版权标记制度。依据《世界版权公约》第3条的规定,一切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均应加注©的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其标注的方式和位置应使人注意到版权的要求。版权标记是英文版权copyright的缩写。由于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虽然其要求与《伯尔尼公约》不符,但加注版权标记对于表明著作权人的权利还是有好处的,因此目前大多数《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和《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都遵从这一规定,我国也不例外。(https://www.daowen.com)

使用著作权标记©的好处在于:首先,若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了利用,则不得主张该使用是善意的或不知情的;其次,加注在电子形式作品上的版权标记可以被认定为是技术措施,若对电子形式的作品上的版权标记进行移除,可能构成对技术措施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