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取得著作权确认的风险识别与防控

二、对境外取得著作权确认的风险识别与防控

(一)对境外取得著作权确认存在的风险

外国人就其作品在中国享有版权的标准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凡具有本公约成员国国民身份的作者,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均必须给以版权保护。目前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人作品的范围已经远远扩大了,除了与我国不在同一个双边或多边版权条约之中的国家的外国作品要求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出版的才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几乎没有其他限制性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二)对境外取得著作权确认风险的防控

国外许多国家都对作品有一个登记程序的要求,有的将登记规定为获得版权保护的必要前提条件(如西班牙1918年版权法),但大部分国家不是以登记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只是将其视为证实版权实际归属的手段(如日本)或将其作为诉讼中维护该权利的前提(如美国)。由于两个基本的版权公约都没有要求把登记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条件,所以目前实行版权登记制度,又参加了《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只能要求其本国国民以登记为取得版权的条件,对公约其他成员国不能做这样的要求。虽然登记与否不影响该作品是否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源于选择登记制国家的作品,审理中可以要求主张权利者出示作品登记证,便于法院审理中确认其版权。如果没有登记证,就应当提供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如有权机关的证明、美术、摄影作品的底稿、文字作品的原稿、影音制品的录制合同及履行合同的相关旁证(向表演者支付费用的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