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是现今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乌拉圭回合达成后,目前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TRIPs协定的基础包括针对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巴黎公约》和针对版权的《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基本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形成共同的国际规范。TRIPs协定扩大了知识产权公约的使用范围,把WIPO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WTO的成员。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技术进步。

在专利方面,在WIPO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公约的基础上,TRIPs协定增加了相关规定:包括产品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专利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被加重,增强司法保护力度,为防止任何延误给专利权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证据丢失,TRIPs协定规定司法当局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对于专利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有关问题的复审决定,TRIPs协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此决定向法院起诉。

此外,TRIPs协定的第二部分第5节还规定了以下内容:包括可授予专利的客体、授予的权利、专利申请人的条件、授予专利的例外、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使用、撤销或无效、保护期限和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TRIPs协定规定,对于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们满足一定条件,即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均可授予专利。值得注意的是,成员国可对某些客体范围进行明确排除,如将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或者人类和动物的治疗方法,或者动植物以及其生产动植物的生物方法。但是,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应保护植物品种,可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特殊制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组合来展开保护。

(二)授予的权利

TRIPs协定赋予专利权以下专有权:

1.当专利的客体属于产品时,专有权可阻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兜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

2.当专利的客体属于工艺时,专有权可阻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工艺,或使用、兜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以此工艺直接获得的产品。

3.专利权人有权转让或以继承方式转移该专利并签订许可合同。(https://www.daowen.com)

(三)专利申请人的条件

TRIPs协定规定,成员国应对专利申请人作出如下要求:

1.各成员国应要求专利申请人清楚和完整地公开其发明,并可要求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或在要求优先权时,在申请的优先之日指出发明人所知的实施该发明的最好方式,以使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更好地实施该项发明。

2.各成员国可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其相应的国外申请与授予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四)授予权利的例外

各成员国可以对专利赋予的专有权规定有限且合理的例外,当然,在保证专利正常利用的情况下,这种例外不应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应考虑到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五)强制使用许可

TRIPs协定规定,如果一成员国的国内法允许在未经专利权人授予的情况下进行专利强制使用许可,包括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第三方的使用。那么,该成员国需要规定强制使用许可应遵循的要求,包括:个案考虑原则、在先合理努力原则、不超越原则、非专有性和非转让性原则、满足国内需求原则、情势还原原则、合理付酬原则、审查原则、开发第二专利的非用不可原则等。

(六)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TRIPs协定规定,如某一专利的客体是获得某种产品的方法,在专利侵权案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方承担,即被告方应证明其获得相同产品的方法不同于已获专利的方法,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任何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生产的相同产品,应被视为是通过该已获专利方法所获得的。此外,TRIPs协定第43条中也对“执法”作了对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