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贸易往来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也不断深化。随着“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战略的推进,沿线国家开始注重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布局。2016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我国申请专利达3697件,同比增长18.2%;2017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申请专利4319件,较2016年增长16.8%。同时,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意愿也日益强烈,对外合作步伐逐步加快。2016年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含中国)申请专利达4834件,同比增长47.1%,专利申请目的地国家为18个,较2015年增加3个。2017年,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含中国)专利申请公开量为5608件,同比增长16.0%。[73]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参差不齐,知识产权政策不稳定的现状依然没有改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立法完善、执法严格,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如有未经严格知识产权检索而制造、销售的产品,会存在比较大的被诉侵权的风险。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我国企业虽然面临的侵权风险较小,但由于其本土企业的创新能力相对较弱,加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产品很容易被模仿抄袭,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受阻。因此,想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就应当及时了解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提前预估风险并做好防控。

(一)国家层面搭建合作和信息交流平台

201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后TRIPs时代,国家虽然仍是最重要的国际社会行为体,但已经不是而且不能代表国际社会的全部了。越来越多的非国家行为主体正成为国际立法的积极参与者。合作主体的多元化表现为除国家外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私人团体甚至国内的公益组织都开始在国际谈判与合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中,多元主体的参与同样至关重要。通过搭建合作平台,促进多元化主体的信息沟通,能够帮助各方在充分了解谈判内容、协议后果的基础上,逐步达成一致。目前,我国积极与相关国家和区域建立正式及非正式的合作机制,还推动了若干经济贸易交流活动。这些正式及非正式的机制可以为多元主体的参与提供充分沟通的平台。

另外,加快“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信息交易平台的搭建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社会习俗各异、国家保护主义程度不同等特点,为企业在东道国进行尽职调查增加了难度。有关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专业性较强,尤其是专利方面,既需要熟悉当地有关专利运用方面的法律制度,又应当能够对相关技术在当地国家的专利申请情形作出恰当分析,并对侵权风险给出建议与评估。为了降低企业在尽职调查方面的成本,政府可以利用其获取信息的优势,主张透明度原则,要求东道国政府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了我国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紧迫性。但十余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信息交易平台起步缓慢,在可操作层面上相比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信息交易平台尚存在较大差距。通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搭建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平台,不仅可以方便企业和投资者获取准确信息,还可以及时对市场的特殊风险进行预警,对相关问题作出提示和引导。[74]

(二)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目前,依然有不少企业缺乏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方面的前瞻性,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于海外市场商标抢注等情况预见性不足。企业在国内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以后,并未及时向海外市场申请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一旦面临商标等被抢注的情况,会导致自身品牌、技术被竞争对手利用,从而丧失竞争优势。[75]比如著名的联想商标由“legend”变更为“lenovo”事件,联想在2001年开始进军国际市场时,发现“legend”在全球范围内竟被100多家公司注册过商标,遍及各个行业。由于维权成本高昂,最终联想只能更换原本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的企业虽然通过谈判“赎回”、诉讼等手段夺回了商标,但是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比如海信商标被抢注案,海信集团的“HiSense”商标在德国被博世西门子公司抢先注册,指定商品为第7、9、11类,2002年海信打入欧洲市场时,商标注册全面受阻,最终以50万欧元的价格“赎回”商标。近年来,类似的案例依然持续发生,小米手机在进军墨西哥市场时,发现自己的“小米”商标已被抢注,只能另外申请其他商标。2017年,一名外籍商人将120多个中国玩具企业的厂名及商标以个人名义在智利工业产权局(INAPI)申请注册,最终在中国商标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绝大部分商标得以收回。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我国企业仍然可能面临商标被抢注的风险。在“一带一路”投资中,我国企业需要形成“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意识,重视知识产权的提前布局,降低自身知名商标被抢注的风险,保护企业的品牌和商誉。

(三)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少中国企业不重视自主创新能力,缺少核心技术,而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走捷径,直接仿制他人产品,以低廉的价格优势获取利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这一现象有所好转。但实践中仍有大量企业由于自主创新能力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而面临侵权诉讼的风险。有的企业虽然不是故意侵权,但是因为在知识产权布局方面投入的资金较少,不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在商标检索以及专利技术调查方面等缺乏专业的判断,从而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落入了他人的权利保护范围。当这些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时,尤其是进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时,面对国外企业严密的知识产权布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就会更大,为此不仅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还会面临退出当地市场的禁令,长远来看也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国际声誉。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我国虽处于创新力较高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的产品在相关国家市场上就占有绝对优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正在积极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保护其自主创新成果。近年来,沿线6个区64个国家在华的专利申请整体呈现增长态势,积极布局集中在东南亚和西亚北非各国,其中新加坡、以色列、印度、俄罗斯和马来西亚在沿线国家中脱颖而出,成为2011—2015年在华专利申请的前五大专利国。医疗技术、计算机技术、电气设备及电能、有机精细化学、半导体、生物技术、基础材料化学、其他消费品、数字通信和土木工程技术领域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专利申请的前10 位优势技术领域。[76]面对他国的优势技术领域,中国企业应当着力提升自身的独立研发能力,避免山寨和模仿,通过全面检索和评估防止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另外,我国企业还需谨慎,防止在海外开展业务时与发达国家的同业竞争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比如,尽管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欧、美、日、俄等申请国际专利很少不将中国作为指定国,但并不排除这些国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专利,但在中国无专利的情况,这样,在中国生产销售这类产品就没有问题,但出口到中亚各国进行分销则可能会遭遇纠纷,商标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77]

【注释】

[1]吴汉东、胡开忠、董炳和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页。

[2][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3]王新奎:《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回顾与前瞻》,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4]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保护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页。

[5]刘筠筠、熊英:《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基本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6]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7]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8]https//wipolex.wipo.int/zh/treaties/ShowResults?start_year=ANY&end_year=ANY&search_what=C&code=ALL&treaty_id=2,下载日期:2022年1月16日。

[9]https://wipolex.wipo.int/zh/treaties/ShowResults?search_what=C&treaty_id=15,下载日期:2022年1月16日。

[10]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1~92页。

[11]参见TRIPs协定第68条。

[12]罗文正、古祖雪:《试析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载《湖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13]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页。

[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8条和第19条。

[15]杨巧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55页。

[16]吴汉东、胡开忠、董炳和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0页。

[17]吴汉东、胡开忠、董炳和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0页。

[18][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19]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20]该词出自《史记》卷一百二之《张释之冯唐列传第四十二》,曰为“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从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参见司马迁:《史记》,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582页。

[21]王伟光:《利益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22][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97页。有学者对公共利益的价值基础与价值原则进行了详细阐述,认为公共利益的价值基础体现为道德价值、理性价值和正义价值三种,而公共利益的价值原则包括公益优先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参见徐少祥:《什么是公共利益——西方法哲学中公共利益概念解析》,载《江淮论坛》2010年第2期。

[23][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256页。

[24]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载《文史哲》2006年第2期。

[25]丁文:《权利限制论之疏解》,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26]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27]经济学家马尔萨斯首先提出了绝对稀缺论,李嘉图随后又提出了相对稀缺论。具体内容可参见潘家华:《持续发展途径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 ~96页。

[28]赵云志:《正确认识信息资源的稀缺性》,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3期。

[29]曾祥华:《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30]刘旺洪:《国家与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7~99页。

[31]王淑君:《公共利益视角下高校专利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版,第85页。

[3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1页。

[33][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97页。

[34]The Washington Declara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American UniversityInternationalLawReview, Vol.28, 2012, pp.19-21.(https://www.daowen.com)

[35]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36]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页。

[37]TRIPs协定第8条规定:(1)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规章时,各成员可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只要这些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2)只要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正当的限制贸易或严重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

[38]吴汉东、胡开忠、董炳和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

[39]汤宗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40]参见WTO网站,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wto_dg_stat_e.htm,下载日期:2022年1月16日。

[41]优先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对于《巴黎公约》规定的其他工业产权,如商号、货源标记等则不适用。

[42]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3版,第473~475页。

[43]牛强:《审慎的反思与理性的建构——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总论部分》,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1期。

[44]参见《WIPO公约》第4条。

[45]参见WIPO网站,http://www.wipo.int/about-wipo/en/,下载日期:2022年1月16日。

[46]王新奎:《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回顾与前瞻》,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47]王新奎:《世界贸易组织与发展中国家》,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48]孙皓琛:《WTO与WIPO:TRIPS 协议框架中的冲突性因素与合作契机之探讨》,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

[49]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3版,第475~481页。

[50]参见2015年3月28日,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的主旨演讲;2017年9月3日,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的主旨演讲;2018年8月27日,习近平主持召开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5周年座谈会。

[51]参见2017年5月15日,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上所致开幕辞。

[52]参见《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进展、贡献与展望》,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qwfb/86697.htm,下载日期:2021年10月28日。

[53]吴汉东:《“一带一路”战略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选择》,载《人民论坛》2017年第3期。

[54]殷敏:《“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俄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应对》,载《国际商务研究》2018年第1期。

[55]刘亚军、高云峰:《“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探析》,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56]何志鹏:《国际法哲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7页。

[57]何佳馨:《“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全球化之谱系分析及路径选择》,载《法学》2017年第6期。

[58]何佳馨:《“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全球化之谱系分析及路径选择》,载《法学》2017年第6期。

[59]曾向红:《遏制、整合与塑造:美国中亚政策的战略目标》,载《俄罗斯研究》2013年第5期。

[60]管育鹰主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中亚、中东欧、中东篇》,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0页。

[61]吴汉东:《“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与知识产权保护》,载《法治社会》2016年第5期。

[62]参见《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进展、贡献与展望》,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qwfb/86697.htm,下载日期:2021年11月5日。

[63]参见《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第一节第1条,http://fta.mofcom.gov.cn,下载日期:2022年1月1日。

[64]参见《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第二节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

[65]参见《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第七节第53条。

[66]参见《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第十节、第十一节、第十三节。张乃根:《与时俱进的RCEP知识产权条款及其比较》,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年第2期。

[67]邱润根、邱琳:《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问题》,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68]http://fta.mofcom.gov.cn,下载日期:2022年1月1日。

[69]吴汉东:《“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与知识产权保护》,载《法治社会》2016年第5期。

[70]唐全民:《“一带一路”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协调与展望》,载《学习与实践》2018年第6期。

[71]刘亚军、高云峰:《“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探析》,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72]吴汉东:《“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与知识产权保护》,载《法治社会》2016年第5期。

[73]刘晓春、高志达:《“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防范》,载《中国对外贸易》2017年第5期。

[74]徐红菊:《“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4期。

[75]刘晓春、高志达:《“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防范》,载《中国对外贸易》2017年第5期。

[76]蔡中华:《“十二五”期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分析》,载《科技管理研究》2016年第23期。

[77]管育鹰主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中亚、中东欧、中东篇》,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