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却或终止商标注册

一、阻却或终止商标注册

在全球化环境下,跨国商标抢注事件屡见不鲜。商标的地域性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在另一国境内被注册,这将为企业国际化战略带来巨大挑战,防范商标侵权注册成为商标权利人维护商标权的重要部分。

(一)阻却商标注册

异议制度为阻却商标注册提供了路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认为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商标注册机关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商标注册机关根据审理结果,确定商标是否准予注册。异议制度有利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维护权利,阻却侵权商标的注册。TRIPs协定确定了商标注册中可以设置异议程序,并且异议程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在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上各国存在不同,美国《商标法》规定,任何人确信一个商标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会使其受到损害,可于该申请注册商标公告30日内向专利商标局提交异议书,并说明理由。日本《商标法》规定的期限为商标刊载公报发行之日起的2个月内。

我国《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异议期限为3个月。异议的理由可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所谓绝对理由,即不要求异议人为利害关系人,而是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的异议理由,包括《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之规定。[10]相对理由为只有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理由,包括《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之规定。[11]

(二)终止商标注册(https://www.daowen.com)

经过注册的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通过撤销制度或者无效宣告制度终止侵权商标的保护状态。撤销制度在上一节中已经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商标的无效是指“商标在注册之初便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所有权利应当恢复到未产生的状态”。[12]无效理由可以分为相对理由与绝对理由,相对理由主要包括违反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抢注被代理人等的商标、损害他人未注册商标以及其他在先权利等。绝对理由包括不具备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部分国家允许保留申请时缺乏显著性,但注册后取得显著性的商标,而非绝对拒绝事后补救。对于以在先权利或者注册商标为由要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我国采取了同美国相同的模式,即要求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此为除斥期间,超过之后即不能再宣告无效。我国商标法还规定,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权人不受5年的限制。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实行另一种模式,即在先权利或者商标原则上可以随时申请在后注册商标无效,除非权利人连续5年默许在后注册商标使用并怠于形式申请商标无效的权利。

宣告无效的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