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国际维权的证据风险与防控

一、商业秘密国际维权的证据风险与防控

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通常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而作为民事诉讼,双方就必须根据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相较于专利会经过审查登记,商业秘密并没有这项程序。商业秘密的泄露也往往是侵权人通过各种隐蔽的方式窃取的,这就导致维权过程中,原告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对于商业秘密维权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就要予以重视并及时收集。尤其是要了解不同国家法律对原告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从而在各个环节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固定,以便真的走到诉讼这一步时可以准备相应证据。例如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的原则是“接触+相似-合法来源”,根据这一原则,原告需证明两项内容,即被告曾接触或可能接触过涉案商业秘密,并且原告诉称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所有的商业秘密在实质上具有相似之处。当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事实之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被告证明涉案信息具有合法来源,否则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对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还是比较重的,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新增规定要求原告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采取的保密措施情况,以及被侵犯的事实,但实践中法官将如何适用还有待进一步考察。

通常来说,在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中,法院首先认定的是双方主张的信息或资料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点已在前文有所论述,一般是由原告进行举证证明相关信息符合所在国的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接下来是由原告证明被告有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为获得赔偿,原告还需证明其损失,以及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失的因果关系。

(一)证明商业秘密的权属

在证明了涉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后最基本的问题就是该商业秘密是否为企业所有,若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的权属,又谈何维权呢?商业秘密的取得可能是自主研发的结果,也可能是通过技术转让或授权而合法获得,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相关信息的权属问题。因此,企业应注意保留相关文件资料,如果是企业自己经营过程中所得商业秘密,则要注意妥善保留开发阶段的项目计划书、阶段性报告书、与付出成本费用相关的发票等证据,还包括相关开发技术人员、涉密人员的信息。如果是通过转让交易或授权获得的商业秘密,除了书面转让合同或授权协议外,还可能需要原权利人作为证人协助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及其权属。该转让合同可以根据性质区分为排他性转让和非排他性转让,或者仅仅是许可使用,若是排他性转让,企业就可自行提起诉讼;若是后两者,企业只能先请求原权利人采取维权手段,当原权利人拒绝采取维权措施时,企业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12]

(二)证明该商业秘密受到侵犯

1.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

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主要是通过证明被告的某项技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存在实质性相似,且被告有接触到原告商业秘密的机会;也可以通过证明被告存在窃取行为、擅自复制行为进行证明。实践中多是由于企业员工离职跳槽去了其他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该员工自己创办了相关业务,此时企业应拿出该员工涉密的证据以及相关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等。

2.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在第三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原告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通常表现为行为人窃取、使用、披露从他人处获得的商业秘密时,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不属于对方,而自行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侵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企业可以通过证明在披露商业秘密前已经明确告知这是需要保密的信息,对方也承诺保密的有关证据,诸如书面协议、书面承诺等,如对方事后仍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披露,就可以证明其主观上为故意。

3.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证据

通常来说,原告获得的赔偿数额是以其所受到的损失为标准的。因此,侵权行为人给原告造成了怎样的损害后果对于原告获得多少补偿至关重要,该证据主要用来证明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情况、侵权行为涉及的范围、情节轻重等因素。实践中,原告很难证明自己遭受了多少损失,从我国的判决文书中也可以看出,多是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判定赔偿数额。因此企业除了考虑自己受到损失的证据外,还可以通过证明被告因此的获利情况予以证明,比如被告获得商业秘密后生产或销售产品的销售额、净利润等相较于没有获得该信息时所增加的幅度,或因此降低的成本。

4.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证据

前文有提到,许多国家规定的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中都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如果适用的法律要求保密措施,原告需要重点证明其保密措施的实行情况。从实践来看,不同情况要求采取的保密措施差异很大,需要根据个案具体认定,包括企业是否有内部的保密制度、是否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相关文件资料的重要性、为保护商业秘密采取了哪些具体的物理措施、安保人员等。

我国《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保密措施的认定,其第11条第3款列举了六项具体措施外加一项兜底要求,该具体措施为:(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最后的兜底要求则要求能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企业应特别注意,保密措施不只是针对“外人”,对于内部员工也十分有必要,大多数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都是员工泄密导致的。对于员工保密制度,企业在招聘可能接触内部秘密的员工时,最好事先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在日常管理经营中注意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对于企业重要信息除了告知员工予以保密外,还要在文本上或储藏柜上贴有醒目的保密标志,这些都可以证明企业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