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利用中存在的风险

一、著作权利用中存在的风险

(一)著作权内涵的不同导致法律冲突

如前所述,由于在我国及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都认为著作权是包含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个方面的,但是在以美国为代表的美洲国家中,很长一段时间中对其所称的版权一般认为是不包含精神权利的,或仅包含极其局限的精神权利(如局限于艺术作品),因此在著作权的利用中会出现冲突,从而导致风险。这在著作权转让这一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在英美国家,著作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因为在英美法的体系中,著作权的主要内容即财产权利;在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被认为不能整体转让,因为其中的精神权利在立法中是不允许转让的;在德国、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作者的精神权利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各国规定,各不相同。(https://www.daowen.com)

(二)保护期限不同

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版物作品,保护期为作者完成创作开始到作者死后70年。作品有多个创作人的,版权保护至最后一名创作人去世后70年为止。作品是匿名的或使用笔名的,保护期至出版后95年为止,或者创作之日起算120年为止。根据欧盟1993年《协调著作权和某些保护期的指令》,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该保护期不受作品合法公之于众的具体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