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风险

二、“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风险

(一)“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较大

“一带一路”倡议辐射范围广,所涉国家和地区众多。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参差不齐,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也不尽相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常常在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市场准入层面设置较多障碍,如新加坡、俄罗斯。而更多的国家由于经济的不发达以及制度的不健全再加上全球化理念的滞后,导致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为低下。“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各地区之间除了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外,不同地域的历史文化、传统习俗及宗教信仰等也呈现多样性。知识产权在国际层面已经超越单纯的法律问题,逐步成为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因此,仅仅将目光局限于知识产权法本部门法的范围内难以透彻、深入地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的本质。必须与法律背后的经济力量、政治安排、社会态势充分结合才能更准确地认识法律。[56]

“一带一路”沿线的各个国家都有各自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彼此之间的法律合作十分艰难和复杂。沿线国家至少涉及三大法系、七大法源。除了传统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外,伊斯兰法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影响范围也非常广泛,伊朗、伊拉克、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等近20个国家都属于伊斯兰教法国家。除此之外,沿线国家中还有印度教法传统、佛教法传统、苏联法传统、东盟法圈、阿盟法圈、欧盟法圈、WTO法圈等七大谱系。[57]大陆法系根源于古代罗马法、日耳曼法的传统,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以成文法典为主,以法律注释、法典解读、逻辑推理、条文分析为职能,在发生纠纷时采用职权主义的方法。而英美法系奉行“遵循先例”的原则,法官和法院在法律运行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处理诉讼纠纷时,强调当事人主义,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这些对于法治起步较晚的“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而言,都是不太容易适应的。伊斯兰法系,是宗教文化传统,以安拉为最高神,以穆罕默德为先知,因而其宪法制度、民商刑法制度,它所理解的犯罪,以及给予的刑罚,包括审判程序和证据制度都与世俗法律有着很大的区别。印度教、佛教法传统也与此相似。而东盟、阿盟、欧盟和WTO四大法圈是通过双边与多边的条约或协定构建起来的经济和政治共同体,因此其民主程序、平等互利、遵守规则、协作共赢的色彩比较浓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开始演化出了一种诚实、互信、守约、平等、开放、共赢的文化传统。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四大法圈所发展起来的法律文化可能是人类走向法律文明与进步的方向,也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法律合作、消除文化差异所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58]

这些背景性因素对于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模式与走向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比如东盟诸国中,新加坡等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但其中有的国家只保护发明专利,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而外观设计专利则另行立法保护;菲律宾等国家则制定了综合知识产权法;还有一些国家将知识产权法纳入了民法典中。中东欧的8个国家(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白俄罗斯、乌克兰)的知识产权制度已达到TRIPs协定的要求,其知识产权环境也与中国相当。还有一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和执法状况相对较差。尤其是西亚北非各国,尽管自独立后都开始了世俗化的经济现代化发展进程,但这些国家的商业文化环境仍深受反对西方文化及其现代化模式的伊斯兰文化影响。在商标和外观设计领域,阿联酋、沙特阿拉伯等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国家均不加入国际合作体系,其自身的实体商标法亦未推行,更没有统一的申请注册制度。在专利领域,虽然大多数国家均已加入《专利合作条约》,也都有专门的专利法和相应的管理机构,但由于长期以来这些国家国内经济和技术发展滞后、国内创新成果保护需求并不多,在专利代理、实质性审查方面缺乏足够的人才,在专利保护方面仍然与其他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创新能力、法律传统、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社会态势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导致了“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的巨大差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当注重国家层面的交流和对话,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尽量缩小知识产权保护的差距。“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不是强制推行,不是单向输入,而是共赢互利,所以各大法系和法源都希望扬长避短,彼此消除冲突与矛盾,希望有更多的法律平台,更多地通过双边和多边的协议和条约来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https://www.daowen.com)

(二)区域性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不稳定

“一带一路”背景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另一个现状是区域性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不稳定。这种现状由两方面原因所致:一是一些国家的政治社会不稳定;二是大国博弈可能导致法律和经济政策的不稳定。

“一带一路”沿线有很多国家的政治社会还相对不稳定,尤其是西亚和北非地区,地缘政治风险大,当地滋生的宗教激进主义甚至会危及世界各国的安全。“一带一路”范围内的西亚北非16国均处在当今世界最为动荡也是国际公认的投资风险最高的中东地区。军事政变、社会动乱导致政权频繁交替、专制独裁、司法体系与社会生活受传统伊斯兰教的影响、世俗政权不时受宗教合法性的挑战等导致中东地区局势长期动荡不安、复杂多变。宗教冲突、民族矛盾、大国的介入使得中东局势错综复杂,成为国际政治的火药桶。政治与社会的长期不稳定必然导致其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和国际经贸合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充满变数。

即使在一些政治相对稳定的国家,大国之间的政治博弈也可能导致当地法律和经济政策的不稳定性。以中亚为例,由于历史和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中亚日益成为美国、俄罗斯、欧盟和中国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交锋之地。“冷战”之后,美国的中亚政策主要是遏制、整合与塑造。[59]但在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的同时,美国政府也开始重新审视其中亚政策,除了着重军事安全外更加认识到合作与联合的利益,开始着力鼓励和支持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制定以法律、文化建设为主题的中亚地区长久计划。事实上,美国多年来一直为中亚各国学生、政府官员、企业家等提供留学、培训机会,并准备长期继续,以期在将来把中亚建成符合美国期望的市场经济体系。俄罗斯对中亚地区的影响更是不言而喻,中亚五国及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国都是苏联解体后陆续独立出来的,在政治、经济上与俄罗斯的联系颇为紧密。在中亚地区有着重要影响力的欧亚专利体系、欧亚经济联盟中,俄罗斯也占据了主导地位。欧盟自苏联解体以来也一直为东欧和中亚地区国家提供各类援助,力图在政治、经济上对各国产生影响,推动其向欧盟制度靠拢,其中的主要内容就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体系改革。美国、俄罗斯和欧盟都在以各自的方式加强自身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影响力,它们之间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博弈极有可能会对东道国的法律政策、经济政策产生重大影响,我国企业须及时了解相关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欧美国家和俄罗斯企业在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布局情况,提前做好防范措施,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摩擦和知识产权纠纷。[60]

另外,“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境外业务已经由工程承包、能源资源开发拓展到高铁、核电、电信、电网建设运营等领域。这些项目多是基础设施和工业类项目,投资周期长、运行维护不易。加之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各种知识产品的权利控制链已经从生产、经营延伸至销售的各阶段,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若不能充分了解东道国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无疑加大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自身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也容易陷入侵权、维权的各种纠纷的风险之中。[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