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

三、TRIPs协定

(一)制定背景

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产生严重的贸易摩擦,两者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标准存在很大的争议,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漠视已经形成了一种非关税壁垒,损害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发达国家曾尝试通过WIPO来解决此问题,但WIPO所管辖的多边国际公约签约国家较少,约束力有限,且大多数的国际公约没有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最终,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争取到了TRIPs协定的制定。

TRIPs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由序言及7个部分组成,共73条,TRIPs协定第二部分第一节即“版权和相关权利”,包含6个条款。TRIPs协定的签订及生效使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通过国际贸易得以解决。

(二)最低保护标准

TRIPs协定中除重申《伯尔尼公约》的实质性版权保护标准以外,还有其新增的最低版权保护标准,主要包括对计算机程序、数据汇编作品的保护以及为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设定出租权。

1.计算机程序的保护

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项下的文字作品加以保护。[30]计算机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作品,与传统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截然不同,有的国家通过版权法对其进行保护,[31]有的国家对有技术性的计算机程序给予专利保护,[32]且计算机程序中与商业秘密有关的还被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TRIPs协定将计算机程序的保护纳入版权保护制度,一定程度上终结了各缔约方域内立法的分歧与冲突。

2.数据汇编(数据库)作品的保护

《伯尔尼公约》中将汇编作品纳入保护范围,但无法直接包含新时代下基于电子数据产生的数据库,因此TRIPs协定对此“汇编作品”的概念作了扩充解释。TRIPs协定规定,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取与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得到法律保护。但是,该保护不得延伸至数据或资料本身,不得损害存在于数据或资料本身的任何版权。[33]

3.为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设定出租权

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作品的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应享有专有权,向公众商业性出租计算机程序或者电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但是如果电影作品的出租不会导致对该作品的广泛复制,从而对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的专有复制权产生实质性的损害,缔约方可以允许电影作品的商业出租;如果计算机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缔约方应当允许这种商业出租。出租权是为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特别设定的,其他类型的作品的版权不包含出租权这一权能。

(三)关于“版权的相关权利”的保护规则

TRIPs协定将邻接权称为“版权的相关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并将这些权利纳入TRIPs协定的保护范围,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1.表演者权(https://www.daowen.com)

TRIPs协定规定,表演者应有可能防止未经其授权的固定其未曾固定的表演和复制该录制品。表演者还应有可能阻止未经其授权以无线广播方式播出和向大众传播其现场表演。[34]从TRIPs协定的用语来看,TRIPs协定认为法律只需使表演者有可能防止他人实施有关行为即可,不必授予表演者权利。[35]

2.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TRIPs协定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准许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利。同时录音制品制作者还应享有出租权,但如果成员方在1994年4月15日前就已就录音制品的商业出租建立了给予权利人公平报酬的制度,该成员可继续保留此制度。[36]同表演者权一样,录音制品的商业出租不能对权利持有人的复制专有权产生实质性的损害。

3.广播组织权

TRIPs协定规定,广播组织应有权禁止未经其授权录制、复制录制品、以无线广播方式转播以及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成员方未授予广播组织这些权利,则TRIPs协定要求成员在遵守《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对广播内容享有版权的人禁止上述未经授权的行为的可能性。[37]

此外,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提供法律保护的最低期限为:表演发生、录制发生或被广播之年末起50年。对广播组织权的最低法律保护期限为:广播发生之年末起20年。

(四)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作为与贸易紧紧相关的协议,TRIPs协定为保证协议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打破了《伯尔尼公约》中将争议提交至国际法院的做法,建立了其自身的争端防止与解决机制。

1.争端的防止

TRIPs协定第63条“透明度”的规定是防止争端的重要手段。首先,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对其实施TRIPs协定的情况进行公开,包括施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司法终局裁决和行政裁定,以及双边或多边的协议。[38]且各成员国需将以上情况通知TRIPs协定理事会,以帮助理事会审查执行情况。[39]若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提供的上述信息可能影响其在TRIPs协定下的权利,则有权书面请求该成员提供某一特定的司法裁决、行政裁决或双边协定的足够详细的内容。[40]对上述信息的提供不得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41]

2.争端的解决

TRIPs协定规定,其项下产生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适用《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实施的《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TRIPs协定理事会应审查根据本协定提出的、属《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第1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类型的起诉范围和模式,并将其建议提交部长级会议供批准。部长级会议关于批准此类建议或延长第2款中时限的任何决定只能经协商一致作出,且经批准的建议应对所有成员生效,无须进一步的正式接受程序。[42]

(五)TRIPs协定对著作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

TRIPs协定是在《伯尔尼公约》以来奠定的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强化,是对《伯尔尼公约》所确定的精神的重申。[43]除了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外,其整体保护水平超过了《伯尔尼公约》,对版权国际保护的意义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TRIPs协定确立了包括版权在缔约国国内法上的私权地位,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人权高度;第二,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使版权在其各缔约方得到相对统一的高水平保护;第三,TRIPs协定对缔约国的知识产权执行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确保各缔约国国内的知识产权取得和维持程序公平合理,保障了TRIPs协定的有效实施;第四,TRIPs协定将缔约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强化了TRIPs协定的约束力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