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防控
(一)国际条约保护
在保护布图设计的国际条约中,影响力最为重要的当数1989年在华盛顿缔结的《华盛顿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签署的TRIPs协定。作为专门关注集成电路保护的《华盛顿条约》所设计的权利体系为各国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基础,其中的大部分条款也为后来的TRIPs协定所吸收。与《华盛顿条约》相比,TRIPs协定作了三点重大修改,即延长保护期,扩大保护范围,对侵权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12]众所周知,TRIPs协定集中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要求对集成电路加强保护的愿望,在规则层面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国际社会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TRIPs协定在第二部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节第35条,规定了对布图设计的保护问题,该协议阐明了有关保护布图设计的规定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自此以后,对布图设计给予高水准保护,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的义务。[13]不予保护或保护水准较低,都可能构成对TRIPs协定义务的违反。
(二)各国国内专门立法保护
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类型,布图设计的保护工作具有其特殊性。传统的专利法和版权法都无法涵盖和容纳布图设计的要求和特点。因此,各国开始探索对这种新型的产权进行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的保护。国际层面致力于通过专门的《华盛顿条约》和TRIPs协定进行调整保护,在此影响下,各国开始考虑在国内立法中专门创设一种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方面的立法,就成了一种相对自然的考虑。同时还可以将专门立法与专利法保护和版权法保护相互结合起来,共同应对布图设计保护的需求,将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各国国内集成电路保护的需求并缓解压力。这种做法和尝试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可,并不断有这方面的立法实践。
美国国会1984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布图设计保护的专门法案《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紧随其后,日本于1985年也制定了《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布局法》。欧洲共同体1986年通过指令要求其12个成员方都要专门制定对布图设计给予保护的法律,[14]随之,欧洲多个国家就先后制定了关于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法律。各国的立法在名称上各有不同,在规则制定上也存在差别,但在立法的保护客体上,各国则大体一致,都认为其并非对给予保护,而是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15]我国从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研制开发集成电路。1991年国内有关部门开始着手准备组织集成电路专门立法的相关工作。2001年国务院通过了我国关于集成电路保护的专门立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该条例的制定,填补了我国在布图设计保护领域的空白。制定该条例的过程中注意采取将国际保护要求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立法态度,在规则的制定方面,既考虑了对布图设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兼顾了公众和其他使用人的利益。此外,为了指导和加强对布图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0日专门发布《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对管辖案件和管辖法院作出相应的安排。[16]整体而言,我国已经建立了对布图设计给予保护的初步的法律体系。由于我国的立法时间较晚,也因此较好地实现了我国立法与国际要求尤其是与TRIPs协定的一致性。
(三)法律上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1.反向工程。合法的反向工程需满足相应的条件。第一,行为的直接目的须是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用于教学或是在他人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创作。第二,反向工程的设计必须具有独创性。设计者需能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等证明材料。第三,原则上新的布图设计不能与原有的布图设计完全相同。
2.合理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问题。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情况,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虽然这个过程中包含了对他人的布图设计的复制和使用,但该种复制和使用不涉及任何商业利用。
3.权利穷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4条是关于布图设计权利穷竭的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或者其他经授权人将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投放市场后,此后市场上发生的有关该布图设计的商业利用行为,无须再支付报酬给权利人,因此时其权利已告穷竭,消费者的利益和商品的正常流通不应受到布图设计权利人专有权的不当损害。
4.强制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5条、第26条是关于布图设计强制许可的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目前为止,我国在布图设计领域尚未出现强制许可的相关实践。
5.无知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3条是关于无知侵权情形的相关规定。如果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集成电路产品,而将该产品进口、销售或从事其他商业利用,在其知晓该情况之前不认定为侵权。并且,该行为人在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