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组织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组织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可分为两种类型:(1)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要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欧亚专利局(EAPO)、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等。(2)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要包括:国际商标协会(INTA)、发明者协会国际联合会(IFIA)、国际反假冒联盟(IACC)、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音像制作者权利管理协会(EGEDA)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呈现的是“两个中心、多种渠道”[43]的格局,其中占据“中心”地位,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发挥着最重要作用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的背景及过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的《WIPO公约》设立的。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批准加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这也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设立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随着1883年《巴黎公约》的缔结和1886年《伯尔尼公约》的签订,国际上建立了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这两个联盟又分别成立了自己的国际局或秘书处作为执行机构以负责各自组织和公约的日常管理。这两个公约最初由瑞士政府代为管理。1893年两个联盟的执行机构合并成为BIRPI,后BIRPI脱离瑞士政府而独立。1967年BIRPI提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7月召开了斯德哥尔摩会议,并通过了《WIPO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宣告成立。1970年4月26日该公约生效,依据其中“过渡条款”规定,BIRPI的全部职能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兼管。“过渡条款”还规定,一旦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全部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BIRPI将不复存在,其全部权利、义务及财产均应转归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1974年WIPO正式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第15个专门机构,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主导的专门机构。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宗旨有两个:(1)通过国家间合作,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促进更多的国家参加现有条约;修订现有条约并鼓励缔结新的知识产权条约,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等方面。(2) 保证各种知识产权公约所建立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主要体现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其所管理的23个国际条约的日常行政事务交由其国际局集中管理。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能和21世纪战略目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具有以下八项职能:(1)促进旨在便利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在该领域内立法措施的发展;(2)执行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联系的各专门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3)可以同意担任或参加任何其他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4)鼓励缔结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5)对知识产权领域内请求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6)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该领域内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成果;(7)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机构,在适当情况下提供这方面的注册以及有关注册资料的公开;(8)采取一切其他适当的行动。[44]

进入21世纪,为了更适当、高效地应对新形势和新环境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的诸多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新的战略目标:(1)以兼顾各方利益的方式发展国际规范性框架;(2)提供全球最好的知识产权服务;(3)推广知识产权运用以促进发展;(4)协调和发展全球知识产权基本结构;(5)为全世界提供知识产权信息与分析参考源;(6)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7)处理与全球政策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8)在成员国和利益攸关者之间建立良好的交流平台;(9)为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更好地发展其项目,建立高效的行政和财政管理架构。[45]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及运作机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由成员国大会(general assembly)、成员国会议(conference)、协调委员会(coordination committee)和国际局(internationalbureau)四个机构组成。

成员国大会是WIPO的最高决策机构,任命总干事、通过各联盟共同的两年开支预算、审议并批准总干事报告,并给予指示等一切合于公约的适当职权。各个成员国派代表一名,以本成员国的名义,在大会上行使一票制表决权。大会例会每第二历年举行一次,由总干事召集。大会特别会议应由总干事根据协调委员会或大会1/4成员国的请求召开。大会成员国半数应构成法定人数,大会应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举行,并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讨论和通过知识产权领域内普遍关心的事项、制定法律-技术援助计划、会议的两年预算,通过公约的修订案。每个成员国派一名代表参加,在会议中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例会的召集、会期及地点与大会相同,特别会议应由总干事根据多数成员国的请求召集举行,成员国的1/3构成法定人数。(https://www.daowen.com)

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就一切有关行政财务问题提出意见、拟定大会的议程草案、提出总干事若干候选人名单。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既是解答问题的咨询机构,也是成员国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执行机构。该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由总干事召集,协调委员会中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按简单多数票作出决议。本组织成员国中不属于协调委员会成员的,派观察员参加协调委员会会议,有权参加辩论,但无表决权。协调委员会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国际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由其管理的国际条约成立的多个联盟的共同秘书处,担负着处理该组织及其管理的国际条约的日常事务的职能。其基本职能有:(1)为本组织及其管理机构和联盟的各种会议准备所需文件,如起草各项条款、报告及其他工作文件;(2)负责召集和主持各公约规定的会议及相关会议;(3)在会议团会期间,国际局必须保证将会议的决议、报告等送达有关各方,并在职权范围内保证其实施;(4)收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信息,应成员国请求予以传送,并将更多信息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在国际局每月出版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上刊登;(5)发起一些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进一步国际合作的项目;(6)对《专利合作条约》项下的专利登记、《马德里协定》项下的商标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项下的外观设计备案及《里斯本协定》项下的产地名称注册办理国际注册;(7)在国际范围内,为私人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仲裁与调解服务。

(二)世界贸易组织

1.世界贸易组织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建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国际贸易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国际贸易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服务业高速发展且日益呈现全球化的趋势。[46]同时由于发达国家将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跨国公司所垄断的“自由贸易”格局和全球化经营战略背景下,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和投资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47]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界各国亟须一个管辖范围更广、更具全球性的国际贸易管理组织。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取代关贸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等领域。世界贸易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世界贸易组织概况

到目前为止,世界贸易组织共有164个成员,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WTO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总干事和秘书处、争端解决机构。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部长级会议下设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总理事会。其中各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相关事宜,目前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十余个专门委员会。总理事会是部长会议休会期间履行部长会议职能的常设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知识产权自身蕴含着巨大价值,不仅对一国的经济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推动知识产权全球统一化、一体化保护,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有: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其中最主要的争端解决职能在落实知识产权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协调各成员知识产权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内的非歧视贸易原则等,也逐渐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

3.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分工与合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行使职能的范围各有侧重,WIPO偏重于知识产权立法和管理工作,而WTO则侧重于在国际贸易领域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具体执行和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争端。作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两个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WTO和WIPO在TRIPs协定通过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加强两者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其主要体现在就立法与协调方面提出咨询意见、彼此之间建立合作安排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给予联合援助等。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WTO具有鲜明的特征:(1)保护范围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WTO下属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监督的是TRIPs协定的运用,其管理范围远不及WIPO。(2)提供了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WIPO管理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实体内容,较少涉及知识产权实施程序的规定,尤其是缺乏必要的执法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以至于一些条约成为没有足够法律约束力的“软法”。[48]而TRIPs协定第64条规定,就其产生的争端适用《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备忘录》,这就为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争端提供了一套司法解决以外的有效解决机制。[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