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

二、《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继《巴黎公约》之后缔结的又一个重要的国际性专利条约。根据美国提出的“签订一个在专利申请案的接受和初步审理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条约”的建议,1970年5月在华盛顿召开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外交会议上,各成员国缔结了PCT,旨在解决专利的“国际申请”问题。PCT于1978年6月1日正式生效。1994年1月1日,我国也正式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时为中国专利局)成为PCT的受理局、指定局和选定局、国际检索单位及国际初审单位,中文成为该条约的正式工作语言。

PCT由通则和8个章节,共69条构成,其程序分为第一章程序和第二章程序。

(一)第一章程序

第一章程序包括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等三大内容。

1.国际申请

国际申请是第一个步骤,作为缔约国国民或居民的申请人,首先向主管国家的国家专利局、地区性国家专利局或国际机构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应使用一种指定的语言和统一的格式,并至少指定一个希望获得专利权的缔约国(指定国)。受理局在收到该国际申请后,按条约和细则规定的格式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文件和手续完备,即确定国际申请日,从而该申请在各指定国产生正式的国内效力。

2.国际检索

受理局在国际申请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将申请文件副本送交由PCT联盟大会委托的检索单位,该检索单位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检索,同时送交WIPO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按“PCT最低文献量”检索后,并在一定期限之内出具检索报告,分别送交WIPO国际局和申请人。检索报告的出具期限为在收到检索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9个月内。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后,可以自行决定撤回或维持国际申请,如确有必要,申请人还可以修改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书。(https://www.daowen.com)

3.国际公布

国际公布是强制性的,所有缔约国必须对其承认和使用。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WIPO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材料连同国际检索报告进行公布。各指定国参照其国内法,确定公布后的国际申请内容在各指定国内是否享有临时保护权。此外,WIPO国际局在公布国际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将国际申请书和国际检索报告送交各指定国。如果申请人仅仅使用条约第一章,国际申请应在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20个月后进入国内阶段。进入国内阶段后,申请人才需要办理有关手续,包括委托指定国的代理人、缴纳该国的费用、提出用该国语言的申请译本等。

(二)第二章程序

第二章程序是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由于该程序是选择性的,缔约国可以发表声明不使用该程序。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由受理局确定。若申请人是承认第二章的缔约国国民或居民,申请人可以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其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并在承认第二章的指定国中选定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一个或多个国家。一旦请求符合规定的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就予以受理,将请求书原件送交WIPO国际局,并注明受理日期。国际局在收到该请求书后,应将选定情况通知各选定国的国家专利局。

在国际初步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可以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保持沟通,并有权修改申请文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根据条约和细则规定的统一标准,审查构成国际申请主题的发明,并在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报告仅说明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不表明关于能否在选定国中获得专利权的观点,对选定国无约束力。

申请人在使用第二章程序时,国际申请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才进入国内阶段。PCT联盟大会指定的现有国际检索单位包括:奥地利专利局、澳大利亚国家专利局、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智利国家工业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埃及专利局、欧洲专利局、西班牙专利和商标局、芬兰专利和注册局、以色列专利局、印度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瑞典专利注册局、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土耳其专利局、乌克兰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4]PCT联盟大会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也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PCT着重简化了向多国申请和审批专利的手续,提高了专利申请工作的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了便利。但我们还应注意,专利的审批,并非“一次申请、一次审查、一次批准”,要遵循各成员国国内法,也面临着国际和国内重复交费、重复审查等一系列问题。然而随着全球技术的发展,PCT在专利制度国际化方面起的积极作用越来越明显,其地位也将日趋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