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风险识别与防控
(一)因不使用而撤销
商标的使用对于商标权利的维持具有重要作用,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未使用的商标具有被撤销的风险。TRIPs协定第19条第1款确定了“使用”可以作为维持注册的条件,并提出不使用的期限应至少连续3年。[8]对于具体的不使用期限,各国商标法存在差异。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因商标不使用而撤销的期限,即“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无独有偶,美国的商标法亦明确了因不使用导致商标被视为已被“放弃”的三种情形,即“(1)商标已停止使用,有意不再重新使用;(2)有意不再重新使用可从当时情况推定出来;(3)连续三年无使用应为放弃的表面上真实的证据”。不同于美国、日本,欧盟将这一期限确定为5年,即“如果商标连续五年未在共同体内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又无不正当理由”其商标可以被撤销。
可见,商标的注册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高枕无忧”,为免商标被撤销,权利人还得积极使用商标。
(二)因通用化而撤销
商标通用化是指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后不再指代商品或服务来源而意指具体产品名称。也就是说,先前具有识别性的标志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9]商标通用化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商标所有人的不当使用或者对他人的不当使用怠于采取行动,致使商标丧失了原本具有的识别商品出处的功能。各国一般的处理方式是,撤销发生通用化的商标的注册。例如,索尼公司的随身听“WALKMAN”商标,被《杜登字典》收录为产品的通用名称,奥地利消费者均使用该词汇描述这种产品,导致该商标被撤销。同样,在中国,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优盘”商标,也因成为USB闪存的通用名称而被撤销。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企业往往通过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物力等各项资源,促使商标具有更高的知名度,但是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仿冒的风险以及通用化的风险也越高。因此,企业在宣传商标的同时还应当注意预防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https://www.daowen.com)
(三)因不当使用而撤销
商标权利人具有规范使用商标的义务,擅自改变商标的图样、变更注册人信息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巴黎公约》第5条C(2)规定:“商标所有人使用的商标,在形式上与其在本联盟国家之一所注册的商标形式只有一些要素不同,而并未改变其显著性的,不应导致注册无效,也不应减少对商标所给予的保护。”该条文允许对商标进行微调以适应市场的需要,但是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应当注意,此处的“改变”不能切断与原注册商标的联系,若改变成为完全不同的商标,则成为新的未注册商标。
(四)因管理不善而被注销
与专利、著作权不同,商标的保护可以是永久的。TRIPs协定第18条规定“商标的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七年。商标的注册应可以无限续展”。该项条款确定了商标可以永续存在,这在极大程度上激发了商标权人投入、打造商标的热情,同时也要求商标权人积极管理和维护注册商标。各国对商标的续展期限和程序进行了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系具有巨大价值且可永久存在的无形资产,若因管理不善而导致商标被注销,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损失。因此,了解商标注册、延展等各项手续,掌握商标的有效期限,妥善管理各项商标,对于企业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