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取得方式不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中,多数都确立了著作权独立原则,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这意味着著作权的保护是具有地域性的,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自己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且不受他国对著作权保护情况的影响。从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上来看,有自动取得与登记取得两种形式,若混淆二者的不同,可能导致在著作权跨国取得上存在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一)著作权的自动取得
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自然产生,不需要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续,如审批、登记等。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获得著作权。著作权自动取得,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著作权取得方式,也是多数国际公约规定的著作权取得形式。国际公约中奠定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的是《伯尔尼公约》,其第3条规定,作者为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国民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应受到保护;第5条规定,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取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按照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就取得著作权,这一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本国作者,但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还需考虑具体情况。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同时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有许多优点。由于实践中各种各样的文学艺术作品数量巨大,如果规定所有作品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著作权,将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使建立一个庞大的登记管理机构恐怕也不能胜任登记注册工作。同时,自动取得制度自作品创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作者获得著作权的方式非常简便,可以避免登记取得中作品创作完成后注册登记之前作品的著作权失控的状况,有利于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有一些弊端,比如,自动取得始于作品创作完成,如何理解作品创作完成、如何判断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以及如何举证等往往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而登记取得制度中著作权取得的时间非常具体明了。(https://www.daowen.com)
(二)著作权的登记取得
著作权的登记取得,又称注册取得,是指作品创作完成或者出版后还必须向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才能取得著作权的一项制度。著作权的登记取得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安娜女王法》作为第一部版权法颁布后,明文提出了“登记” (或称“注册”)的要求。《安娜女王法》重点保护的是复制发行权,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有效防止他人对作品的擅自复制。
目前世界上实行著作权登记取得的国家不多,主要是初期未加入《伯尔尼公约》的美洲国家。美国在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前,其国内法规定作品受到保护的条件需加注版权标注,并因此条件与《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相悖,导致其迟迟未能加入《伯尔尼公约》。在加入《伯尔尼公约》后,美国于1989年颁布《伯尔尼公约实施法》,并通过修订版权法,放松对版权标注的要求。但修订后的《版权法》第401条第(d)款与第402条第(d)款明确规定,美国作者必须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对其作品进行登记,否则就不能寻求司法救济。如果作品标注了版权,则一般情况下只要侵权者能够看到标注,法院就不会考虑被告“不知情”存在版权的抗辩理由。另外,《伯尔尼公约实施法》只对其生效后完成的作品适用,此前完成的作品如果没有版权标注则进入公共领域,得不到《版权法》保护,除非该缺陷可以依法弥补。[98]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国家版权局从1995年开始实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按照该办法,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向国家版权局登记自己的著作权,并获得注册证书。但这种登记注册制度与著作权的取得没有任何关系,它仅仅是著作权人证明自己对某件作品享有著作权,作为权利归属的证据之一。但是我国对个别作品的规定是类似于登记取得的,如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的所有人应当向软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不是获得著作权的条件,是提起软件著作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诉讼的前提。后来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国人的计算机软件可以不进行登记,但又引起了国人的不满。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下发通知的方式进行了变通,实际上废除了计算机软件登记的要求。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经没有软件登记的规定。
著作权的登记取得制度也有一些优点,比如实行登记取得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减少著作权权属之争,有利于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一制度的不足是,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已经创作完成但未及时登记的作品,而这些作品在《伯尔尼公约》中是受到保护的,尤其是实行自动取得制度的国家占大多数。因此,自动取得制度还是目前通行的著作权取得的最基本的方式。